王志亮(教授/博士) 舒旭(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144)
自证券市场形成以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在全球不断上演,其舞弊手段和方式复杂多样,目的不一。从21世纪初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的砰然倒闭,到蓝田和银广夏等公司肥皂泡的破裂,财务舞弊已然成为全世界的一块痼疾。“诚信危机”席卷世界资本市场,而财务舞弊则正是导致危机的始作俑者。
财务舞弊指舞弊人运用欺诈等方式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来谋取自身最大化利益的行为[1](Rezaee,2002)。财务舞弊相关的理论发展得较为成熟,对舞弊行为的发生作出解释的理论主要涉及舞弊三角理论、舞弊风险因子假说理论和GONE理论等。舞弊三角理论由Cressey(1953)提出,该理论认为,舞弊行为的产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压力、机会和借口,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导致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2]。压力因素是指促使财务造假发生的外在因素(Wilk和Zimbelman,2004),例如财务状况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外部压力、业绩目标、管理层的个人经济状况等[3]。舞弊机会的产生是由于存在着不太完善的内部控制或者执行效率低下甚至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使得舞弊行为有可乘之机,或者被拆穿舞弊后得到的惩罚不足以让舞弊行为人感到震慑[4](张利等,2015)。舞弊借口则是舞弊行为者为合理化自己的违法行为所给出的理由,只有当他们能够找到合适的理由时,才可能心安理得地实施舞弊行为[5](韦华等,2012)。
从舞弊三角理论出发,不难发现,为了能够更加及时地发现财务舞弊,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须要重视财务舞弊产生的原因,从根源入手防止舞弊,以防被表象蒙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