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讯为规范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6月16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分别对总体要求、创建示范和考核验收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要求各单位在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三条。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示范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主要采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农业农村部公开征询意见、公布名单并授牌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总体部署,制定管理办法、统一标识、创建标准和评价体系等,以及总体监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