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视角下寻衅滋事兜底条款的合宪性解析⋆

2021-08-16 09:32:08梁洪霞
南海法学 2021年1期

梁洪霞 王 芳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韦我独尊案”引发的“寻衅滋事”争议

2019年8月,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一名韦姓男子因将儿子户口本上的名字P成“韦我独尊”发至朋友圈,柳江警方以韦某“虚构事实,哗众取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此事一出,一片哗然。有人认为柳江警方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户口登记簿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证件,韦某P图并未注明“本图为虚构”字样,造成大量转发炒作,实为哗众取宠,虚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且损害了国家权威性和公信力,构成寻衅滋事;而持相反意见的人认为警方的处罚行为并无充分的依据,韦某只是将照片P图并未实际伪造户口本原件,在朋友圈传播并未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纯属自娱自乐、戏谑调侃,抑或是恶作剧,警方在查证户籍系统中并无“韦我独尊”后对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过于严苛。

笔者认为,将有可能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作为治安违法加以惩戒无可厚非,但仅仅依据“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一兜底条款草率地将韦某的行为定义为治安违法并给予五日拘留,这样做有可能对公民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言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长此以往,岂非公民可能发表的任何言论稍不注意都有被处罚的风险。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一项核心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彰显人权价值的重要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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