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 李婷
(华东政法大学 公共法律服务学院,上海 200042;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湖北 武汉 430034)
示范诉讼是化解群体性纠纷,提升审判能力和深化社会矛盾诉源治理的有效机制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示范诉讼程序制度,用于化解群体性纠纷的诉讼程序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及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但近年来,示范诉讼的实际适用率却远超代表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若干意见》(简称《繁简分流意见》)提出针对群体性民事和行政案件“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又于2019年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简称《两个“一站式”意见》)提出“建立示范诉讼模式,制作类案文书模板”“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并不以缓解诉讼压力为主要动因,更不能以牺牲当事人诉讼权益为代价”。①刘峥、何帆、李承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17日,第5版。我国专门法院和地方普通法院对示范诉讼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就制度功能、适用范围、程序保障、示范判决既判力范围等关键问题未形成统一经验,探索中还显现了中西示范诉讼功能导向分歧,从而制约了该制度进一步发展。诉讼文化冲突是诉讼制度创新发展的思想动力,②参见王德新:《诉讼文化冲突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变革七十年》,《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