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佳儒 刘 尉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北京 100088)
我国通过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单项法律以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环境侵权”法律体系,学界对环境侵权的研究成果也十分丰富。直接借助环境保护法第2条来定义“环境侵权”,是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通行做法,然而却引起了室内、车内等空间是否属于“环境”,进而是否可以适用环境侵权制度和规则的争论。自首例室内污染案件于2001年在北京作出终审判决以来,各界对封闭空间污染有了更多的关注。①现代社会,人类大多在建筑物、交通工具等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度过,封闭空间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逐渐与外部环境的影响相当。而室内污染更是因其普遍性和严重性,被列为继“煤烟型”“光化学烟雾型”污染之后的第三代空气污染问题。但近年来,多地长租公寓、学校以及车内污染物质超标等事件依然频频发生。目前针对这一类案件,现有环境法和民法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的态度也不一致。室内、车内等空间是否属于“环境侵权”中“环境”的范畴?如果不属于,它们与环境污染有何关系?司法实践中,这类污染所致损害的救济现状如何,存在哪些困境以及如何摆脱这些困境?本文试图探讨这些问题。
有关封闭空间污染的争议多围绕室内污染侵权是否可归属于环境侵权展开。汪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