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涨幅稳中略升

2021-08-16 05:01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销售价格商品住宅商品房

4月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涨幅稳中略升

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4月份,统计监测的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涨幅总体有所扩大,二手住宅涨幅有升有落。

一、各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涨幅略有扩大,二手住宅环比涨幅变动不大

据测算,4月份,4个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6%,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分别上涨0.6%、0.3%、1.1%和0.5%。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8%,涨幅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其中,北京、上海和广州分别上涨1.2%、0.9%和1.2%,深圳持平。31个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分别上涨0.6%和0.5%,涨幅比上月均扩大0.1个百分点。35个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4%,涨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3%,涨幅与上月相同。

二、各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延续扩大态势,二手住宅同比涨幅有升有落

据测算,4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8%,涨幅比上月扩大0.6个百分点;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3%,涨幅比上月回落0.1个百分点。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4.9%和3.4%,涨幅比上月均扩大0.1个百分点。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3.9%,涨幅与上月相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2.5%,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

广州人才购房须提供连续12个月缴纳社保证明

据北青网:4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要求加大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力度,配建保障性住房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年新增轮候户数。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产业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配套政策文件,鼓励集中式长租企业发展,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享受市辖区人才政策的家庭和单身(含离异)人士,购买商品住房时,须提供购房之日前12个月在人才认定所在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缴纳证明,不得补缴。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伙同他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骗取人才购房资格的行为。同时,将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9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

武汉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

据东方财富网:4月27日,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新建商品房售前监管、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规范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强化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履约行为。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通知》要求,申请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应达到以下要求:15层及以下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15层以上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7层。建筑物有地下层的,每层可抵减主体结構一层;底商和裙楼应结构封顶。

南通发布楼市新政:商品住房用地采取“双控”方式供应

据中国网地产:4月22日,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此次调控主要涉及调整用地出让方式、加强房价备案管理、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调整住房贷款政策等10个方面。其中,调整用地出让方式。总结市区2020年以来实行“双控”的成功做法,全市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均采取“控房价、控地价”方式供应,严格控制土地溢价率。对居住与商业、办公等混合类用地,可采取“控房价、竞地价”方式。加强房价备案管理。全面实行商品住房最高备案价及片区指导价制度,抓紧完善以成本为基础的价格备案指导工作细则,具体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报市城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2021年1月1日后取得销售许可的项目统一按照调整后的备案规则重新测算核定。

佛山发布住房公积金新政 用于租房额度明显压缩

据《中国证券报》:4月20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房租支出金额按职工提供的租金缴纳证明核定,职工需在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首租月起12个月内申报,超过12个月申报的,只能按申报当年(自然年)的1月份起计算提取额,以前的部分不作计提。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提取额度按住建部门公布的住宅指导租金标准的55%乘以公租房建造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个人为30平方米)确定。每次最多可提取当前提取年度的额度,不往前追溯。每年7月1日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建部门公布的最新住宅指导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的最高可提取额。每次租房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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