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是近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也是市场经济赖以良性运行的元规则。而贯穿这些元规则的核心理念应是市场主体基于良善法治的公正竞争。“竞争中性原则”则又成为破除垄断、捍卫公正竞争秩序的一条基本规则。
“竞争中性原则”早先被中国学界和政策研究界屡屡提及。2019年3月,这一原则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提出。其也被写入2021年3月通过的“十四五”规划。
“竞争中性”可谓“反垄断”尤其是“破除行政性垄断”的一体两面。该原则进入“顶层设计”,一方面说明中央决策层营造公正竞争的营商环境、继续推动改革开放的坚强决心,另一方面又说明,中国明确建立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已近30年,时至今日,这一体制赖以健康运行的元规则仍需完善。
事实上,在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中存在的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正是有关立法和政策不可不谓充分,但“知易行难”——“坐而论道”者多,“起而行之”者少,导致一些立法和政策在相当程度上落实得不够。就拿反垄断来说,雷声不可不谓大,历时不可不谓久,但落下来的雨点委实是既不大也不多。
鉴此,本期封面专题,我们就再次聚焦竞争中性和反垄断。
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梯若尔在《数字时代的竞争与产业挑战》一文中分析道,科技巨头的主导地位并没有让我们面临放任政策与干预政策之间的艰难抉择。而制度变革对于提高竞争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