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2488)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Central Provident Fund,以下简称CPF)建立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1955年7月,新加坡政府正式颁布《中央公积金法》,同时成立了中央公积金局(CPFB),标志着新加坡公共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的正式建立,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并存入个人账户,由政府主导基金的投资运营,为退休老人提供收入保障。在制度建立之初,中央公积金制度仅是一项简单的储蓄型养老保障制度,旨在为本国年满55岁的国民提供一次性全额支付的养老金。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满足退休老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金需求,中央公积金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不断制定新的规定或补充办法,逐步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完善中央公积金制度体系。
1959年6月,新加坡自治邦成立。新加坡自治政府在1960—1964年的发展计划宣言中指出,应避免实行直接改善社会福利的计划,自1965年起,新加坡才开始大力发展中央公积金制度。1965年新加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仅占2.5%,2019年这一比例已升至14.4%,达37.86万人,大约一半的65岁新加坡人预期寿命将超过85岁。①Department of Stat ist ics Singapore,Populat ion Trends 2019,http:www.singst st.gov.sg.在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预期寿命不断延长、经济发展波动变化的背景下,新加坡政府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保证储蓄资金的安全和收益,避免公积金陷入入不敷出的境地。
1968年新加坡政府开始实行“居者有其屋”计划,中央公积金储蓄被允许用来购买政府组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