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瑢 石磊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中不断取得新成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为重要标志,为扎紧制度的笼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国无法不治,权力作为一把双刃剑,加强监察立法工作对实现以制度制约权力、引导权力有序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实践,但凡在监察立法和监察制度建设过程中有所作为和成就的时期,大都秩序稳定、国运昌盛。其中,清朝在继承和完善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方面具有代表性,值得思考。
我国古代监察法制形成于秦汉时期,经魏晋南北朝三百余年的发展,在隋唐时期不断成熟,直至宋元明清时期得到进一步完善,以清朝制定的《钦定台规》为标志,也意味着我国古代监察立法水平达到了新高度。
清承明制,但也有自己的特点。清初,沿袭明制实行内阁制度,但最高统治实权由满族贵族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掌控。为了加强君主的权力,康熙十六年(1677年),康熙帝选拔心腹大臣设立南书房直接商议军国大政,削弱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雍正十年(1732年),雍正帝借口西北对准噶尔用兵设立军机处,再次削弱了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内阁之权。为加强对百官的监察,在中央设都察院,在地方设按察使司,同时地方总督、巡抚也都兼任宪衔。其中,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构,独立监察其他国家机构。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五城察院、宗室御史处和稽查内务府御史处等机构,对六部、各行省、京城、宗人府和内务府衙门等地官员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