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
——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

2021-08-24 08:55文/宋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5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保护法检察机关

文/宋 丹

青少年法治教育:您认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了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或理念?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什么样的重大意义?

宋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四条中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详细列明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的具体要求,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的规定是儿童最大利益的本土化表达,其源自于1989年联合国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即处理一切关于儿童问题的首要考虑准则是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意味着将儿童放在权利中心的位置上,在处理儿童问题时,要求全方位考虑儿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用发展的眼光在当下给予其特殊关照,以“最重大和最核心”为前提,努力为其创造健康、良好、安全的成长环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而且用立法形式进一步将该原则具体化,以增强该原则标准的可操作性。还将未成年人作为首要权利主体,将其学习、生活的不同场所、场景动态展开,全方位、立体式地构建起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社会主体、司法机关等各方在面对未成年人时所应持有的基本理念和相应职责。

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指引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和细化既是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担当作为的肯定,也是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鼓舞和鞭策。检察机关只有牢固树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始终,才能真正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从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青少年法治教育:您认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给检察机关未来的工作带来了哪些新影响?

宋丹:一是细化、补充、完善了现有法律对检察机关适用特别程序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定。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再予以细化,如规定检察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这对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二是明确了检察院的监督职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监督“不限于诉讼活动”,还可以监督诉讼以外的事项。同时,明确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未成年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密不可分,只要行为(包括不作为)侵害的对象不限于某个特定未成年人,即可构成涉及公共利益。三是将检察机关探索创建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写入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发现晚问题,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以推动监护侵害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共同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四是将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写入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要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录用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采用了该制度,还将查询范围扩大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青少年法治教育: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转变社会理念、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具有积极作用。请问检察机关在具体的工作中采取了什么措施来贯彻落实本原则?

宋丹:近年来,检察机关推行“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履职模式,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一是将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用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初犯偶犯,采取“少捕慎诉”,做到依法宽缓到位,而对罪行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戒,宽容不纵容。2016年至2020年间,检察机关决定不批捕的未成年人的人数为7.4万人,不起诉4.1万人,附条件不起诉3.6万人;而决定逮捕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数是14.1万人,起诉20.5万人。二是坚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全国检察机关精准打击故意杀害未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等多发、恶性犯罪,2017年以来,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16.1万人,起诉21.9万人。并且,为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救助,针对因询问方式不当、反复询问容易造成的“二次伤害”问题,检察机关还推动建立“一站式”办案场所1,029个,对未成年人救助案件达到4,088件。三是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全面稳步推开。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0,165人,纠正混管混押1,261人,支持起诉、建议撤销监护案件1,121件,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314件,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285件,提起诉讼23件。此外,还探索“督促监护令”制度,借此解决未成年人涉案背后的“家庭监护不力”问题。四是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工作。比如: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 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建议;向社会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全面梳理总结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建立、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等制度,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长效机制等。五是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截至2021年2月22日,全国有3.3万余名检察官在4.5万余所各类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实现了全国四级检察院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检察机关还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共9.7万次,覆盖了10.8万所学校和8,050万名师生。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确立了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工作思路、原则方向和目标任务,构建起了“捕、诉、监、防、教”一体化的履职模式,形成了“四大检察”的工作格局,明确了坚持督导而不替代的权责边界,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基本形成。

青少年法治教育: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您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哪些措施来更好地贯彻落实本法,以发挥法律监督职责?

宋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专业化建设是基础。截至2019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兵团除外)均设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全国共有10,045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包括4,479名检察官、3,322名检察官助理和2,244名书记员。各地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涌现了“重庆莎姐”、湖北“大手拉小手”等未检工作品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检察机关履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规定,督促相关单位、人员积极履行报告义务,对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监督追究其相关责任;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覆盖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信息库,督促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执行从业禁止规定;落实关于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的规定,建设用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实现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次询问”和同步录音录像,并积极为其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落实督促、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进一步强化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训诫,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外积极、稳妥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社会反映强烈的涉及众多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难点痛点问题;落实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规定,规范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进校园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青少年法治教育: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综合保护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新增了一些规定。您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如何落实关于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的规定,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宋丹:一是坚持把双赢多赢共赢贯彻始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要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综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单兵突进是行不通的,只有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为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与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和学校、医院、社区等相关单位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积极参与。对遭受性侵害、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根据需要开展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实施心理治疗等;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未成年人,要对其进行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顾、指定监护人等工作;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要落实司法救助资金,帮助其解决暂时的生活、医疗困难,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其获得法律援助;等等。依托社会力量,采取综合保护措施,尽最大努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二是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询问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时需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即“一站式”办案机制的基本要求。目前,检察机关推动建立了集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区1,029个,使得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询问取证质量大大提高。下一阶段,在已建成的“一站式”办案场所的基础上,各地检察机关要积极会同公安、妇联等部门继续推进场所的建设和使用,特别是要加强检警配合、提前介入,促进公安机关用好“一站式”办案场所,并且全面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让“一次询问”尽量完成在侦查环节,而不必到审查逮捕起诉阶段进行。三是加强预防性侵害宣传教育。检察机关将继续扎实做好法治副校长工作,向偏远农村学校,乡镇、城乡接合部学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以及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倾斜,保障老少边穷地区法治副校长资源,实现法治副校长均衡覆盖。此外,推动“法治副校长”拓展升级,结合“两法”对法治宣传教育的新要求,更新预防性侵害宣传内容,将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延伸进社区、乡村,受众从学生扩大到教师、家长,并与教育、司法、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合作,形成宣传合力。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协作,推进普法资源统筹分配,防止出现扎堆普法的情况,并不断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制作保护未成年人主题歌曲、拍摄微电影等,引入社会力量共同支持推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持续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特别节目,将推出《守护明天》第五季,届时,欢迎各位小读者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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