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张诗航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有了意识的引导才有后续的行动。完善政府协商程序首先要使参与协商的各方树立程序正义理念。
政府是政府协商程序的主导者,因此首先要加强政府对协商程序的重视,使其认识到程序正义的价值,增强对政府协商的程序化规划意识[3]。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相辅相成。一旦程序缺失,实体正义也不复存在。政府协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出于个人利益而改动协商程序。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的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完善政府协商程序有赖于每一位公民形成良好的程序意识。公民在参与政府协商活动时,自觉按照既定的程序办事,养成按程序办事的良好政治素养。政府可以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协商程序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协商程序知识,认真宣传程序正义理念的价值,在全社会形成重视程序的行政文化氛围。
目前我国政府协商中缺少细化的程序设计,大大影响了程序方案的供给能力。程序的生命在于具体的操作,政府协商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一套制度化、规范化的协商程序,因此政府协商程序的建设应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设计出具体有效的操作方法和步骤。
1.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协商程序的设计……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