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环境管理研究

2021-08-25 02:30曹海琳
盐科学与化工 2021年8期
关键词:工业盐氯化钠产品质量

张 波,赵 艺,张 勇,于 喆,曹海琳

(1.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北京 100032;2.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 100012;3.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 100012)

随着我国农药行业生产废水的资源化、减量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原通过废水排放的大量氯化钠从废水中分离出来,副产氯化钠的产量激增。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在我国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约66万t。据报道,从2010年至今全国已发生多起农药废盐非法销售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1]。由于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缺少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副产氯化钠的处理处置已成为农药行业的重大环境隐患之一。文章通过2017年~2019年全国68个农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书”),分析了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环境管理建议。

1 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现状分析

1.1 副产氯化钠产生

农药生产中由于合成反应条件要求,生产过程一般需要添加大量盐酸和氢氧化钠进行中和反应,因此农药生产母液中常含有高浓度的无机盐氯化钠。随着资源环境管理要求的提升,为降低废水中有机污染物排放量,农药企业越来越多的采用了膜处理工艺回收母液中的产品及中间产物,同时采用三效蒸发+冷凝+离心+烘干处理工艺回收母液中的氯化钠,产生粗品氯化钠。粗品氯化钠含有较多的有机杂质,氯化钠的含量一般低于95%。部分企业产品采用溶解+吸附除杂+再结晶对粗品氯化钠进一步精制,降低有机杂质含量,可以得到氯化钠含量在95%以上的精制氯化钠。副产氯化钠加工流程见图1。

图1 农药副产氯化钠加工流程图Fig.1 Processing flow chart of pesticide by product sodium chloride

1.2 副产氯化钠产生情况

2017年~2019年间全国批复的68个农药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数据显示,农药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的预计新增副产氯化钠产量约32.4万t/a,且新增副产氯化钠产量逐年递增,2017年~2019年新增副产氯化钠产量分别为3.5万t、9.3万t和19.6万t。其中,粗品氯化钠的产生量约7.4万t;精制氯化钠的产生量约24.7万t。

1.3 副产氯化钠处置情况

我国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的处置去向主要有作为危险废物填埋、作为副产品销售和企业自行综合利用三种方式。根据统计的68个农药建设项目产生的约32.4万t副产氯化钠,其中23%(约7.4万t)作为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填埋处置;76%(约24.7万t)作为副产品进行销售;1%(约0.3万t/a)作为企业内部氯碱装置原料重新利用。

作为副产品销售的副产氯化钠,45%(约11万t/a)产品质量执行《工业盐》(GB/T5462-2015),14%(约3.5万t/a)产品质量执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41%(约10.2万t/a)产品质量未明确执行标准。仅有3%(约0.8万t/a)的副产氯化钠在环评中明确销售对象和最终用途,主要外售用于电解工艺生产氯碱。

2 副产氯化钠处置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副产氯化钠产品质量标准缺失

我国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产量较大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大部分作为副产品进行销售处置,但目前仅有草甘膦副产氯化钠制定了产品质量标准《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1部分:氯化钠》(HG/T 5531.1-2019),其他农药副产氯化钠产品未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或执行《工业盐》(GB/T5462-2015)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工业盐》(GB/T5462-2015)标准仅适用于以海水、湖盐中采掘的盐或以盐湖卤水、岩盐或地下卤水为原料制成的工业用盐,标准未对产品中的有机物杂质作出限值要求。企业参考《工业盐》(GB/T5462-2015)产品质量标准制定的副产氯化钠产品质量标准多数并未针对产品用途,对产品中的有机有害杂质进行限值要求。产品质量标准的缺失不利于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的综合利用。

2.2 有害成分污染控制缺乏针对性

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执行《工业盐》(GB/T 5462-2015)或企业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由于产品质量标准未明确和限制有害杂质的种类和含量,下游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无法针对其中的有害杂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2]。农药副产氯化钠作为副产品一般会用于印染助剂、水泥助剂、融雪剂等工业用途。其中,若印染助剂中的有害成分未明确,纺织品加工厂很可能在纺织品加工后,对印染助剂进行一般处理后排放,对周围环境中的植物、鱼类及其他自然环境造成污染,其生产的纺织品会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3]。

2.3 填埋处置存在长期环境风险隐患

氯化钠作为一种基础化工原料,按照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原则,副产氯化钠应首选资源化利用的途径。目前农药行业近半数企业选择将副产氯化钠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填埋处置,氯化钠资源得不得充分利用。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要求副产氯化钠须进入刚性填埋场填埋处置,不仅处置成本高,而且由于氯化钠易溶于水的化学特性,一旦出现物料密封措施或填埋场防渗措施失效的情况,容易对土壤、地下水产生污染,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3 对策与建议

3.1 分类制定副产氯化钠产品质量标准

农药行业不仅产品众多,同类产品的工艺路线也各有不同,副产氯化钠中有害物质种类和含量也各不相同,因此制定统一的副产氯化钠产品质量标准难以适应全行业的副产氯化钠产品。目前农药行业已制定出草甘膦产品的副产氯化钠产品质量标准——《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1部分:氯化钠》(HG/T 5531.1-2019),农药企业可依托行业协会,针对副产氯化钠产量较大的农药品种,分别研究制定符合企业生产特征的副产氯化钠产品质量标准,为副产氯化钠的安全利用奠定基础。

3.2 建立健全副产品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农药企业副产氯化钠作为产品销售,由于氯化钠产品不仅可以作为生产原料,也可以作为末端消费品(如融雪剂),不同产品质量标准的副产氯化钠其限定的用途范围也不同。因此,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产品在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也需要农药企业建立健全副产氯化钠的生产、运输、利用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产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副产氯化钠的产量、流向、利用等信息,实现副产品可追溯、可查询。对于接收副产氯化钠的单位,产生企业应对其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消除副产氯化钠在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隐患。

3.3 鼓励副产氯化钠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

农药企业大多需要烧碱、氯气和盐酸作为生产原料,氯化钠又是烧碱和氯气的生产原料,由农药生产企业自行开展副产氯化钠的资源再利用,可实现企业内部的氯碱平衡,建议研究探索将小型氯碱装置作为环保治理措施管理的可行性,提高副产氯化钠资源化利用率。对于无法实现企业内部资源化的,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副产氯化钠的点对点综合利用备案制试点工作[4],如鼓励社会资本在农药企业集聚的产业园区建设副产氯化钠的收储及资源化利用处置项目,将收集的农药副产废盐经过处理后可作为自己或其他企业的生产原料,实现对副产氯化钠的资源循环利用。

4 结语

农药行业副产氯化钠的处置利用已成为制约农药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限制因素,资源化再利用是解决副产氯化钠问题的有效途径。但农药行业仍需在副产氯化钠产品质量制定、副产品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自身或行业内消耗利用等方面进一步开展深入的探索研究,才可能真正实现农药副产氯化钠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促进农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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