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

2021-08-26 00:12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29期
关键词:深圳经济特区梁某重整

7月19日中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份裁定书送到债务人梁某的手上——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

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深圳中院审结的首例个人破产案,也是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第一案。

今年35岁的梁某是一名工程师,2018年开始自主创业,先后投资开发蓝牙耳机、儿童早教机和额温枪等,获得3项专利,却一直未能打开市场实现盈利。为解决经营资金问题,梁某先后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等借款,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债务滚动累计达75万余元,最终无力清偿。今年4月27日,梁某依法向深圳中院提出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经法院审理查明,截至梁某债权申报截止之日,共有1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30笔债权,债权总额648289.02元,均为普通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核对无异议,法院依法裁定确认10家债权人的债权,共计564216.91元。

经债务人自主申报、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梁某已婚,家庭名下无房无车,现金财产仅8万余元,本人名下有两项公司股权、两项有效知识产权,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梁某创业失败后,到公司任职结构工程师,目前每月收入约两万元,有未来可预期收入,且偿债意愿较强,故深圳中院同意梁某的重整申请,支持债务人在管理人协助下与债权人開展协商,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未来3年,债务人梁某及其妻子除了保留每月一家四口基本生活费用7700元以及生活工作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夫妻的其他收入均用于清偿债务,计划在36个月内清偿债权人的全部本金,债权人则依计划免除其利息、滞纳金等。如果梁某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第一案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为填补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关键一步。长期以来,由于只涉及企业破产内容,我国破产相关法律被称为“半部破产法”,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意义,可以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提供经验借鉴。

(摘自《经济日报》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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