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倾倒“天价”诉讼案

2021-08-27 10:41林琪
环境 2021年6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天价被告

林琪

2007年1月开始,李某强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以下简称“卫洁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2007年5月,李某强代表卫洁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竹湖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竹湖大岭北约400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卫洁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后李某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运送堆放在后山,时间长达十年。

2016年8月,原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现广州市花都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卫洁垃圾厂未保持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正常运行,并在后方山体堆放垃圾。之后,李某强于2017年10月修建两个垃圾渗滤液收集池,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按规定委托外运及处置垃圾渗滤液。据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受污染场地面积约3.88万平方米,垃圾倾倒量约39.3万立方米,重量24.78万吨。由于垃圾倾倒区域雨量充沛,倾倒的垃圾渗透到地下水和周围土壤中,造成植被破坏、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短期内难以自然恢复,周边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本次污染事件所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8425.5万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14.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二项总计10139.85万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卫洁垃圾厂赔偿上述费用,并要求该企业实际投资人李某强在企业对上述费用不能清偿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2020年8月,该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卫洁垃圾厂作为从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民事活动时,应依法合规经营,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切实担负责任和履行更高的义务。被告卫洁垃圾厂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背道而驰的行为,致使植被遭受破坏,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向公众及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功能的丧失或减少,严重损害公民环境权益,危及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等规定,判决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案涉场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亿元,李某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卫洁垃圾厂、李某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选为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生活垃圾作为固体废弃物由于可运输、可填埋,所以由其生产的污染行为更具隐蔽性,难以被发现查处。本案中,行为人向农村土地大量倾倒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时间长达十年,对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极其恶劣。法院判令垃圾厂除承担修复费用外,还需承担服务功能损失、鉴定和其他合理费用,其经营者亦要承担补充责任。这一案例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范例。

本案的处理还极大震慑了向农村偷运、偷埋生活垃圾行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理整治工作的方式亦为解决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司法经验,也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增强人民群众环保意識提供了帮助。

本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体现了司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广州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具体实践。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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