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栋
摘 要: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和例外规定共同作用于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维护、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实现。当前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但书部分“债务人财产受益”尚无统一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不免出现理解、认定不一的情况,对此,应首先反思当前例外规定,对基于强制执行行为的个别清偿在例外情形中予以排除,并对当前例外规定情形不足以支撑司法实务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类型化补足,合理借鉴国外立法例,“常规营业给付”“同时发生新价值”和“后位新价值”宜纳入我国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的例外规定之中。
关键词:偏颇性清偿撤销;例外规定;常规营业给付;同时发生新价值;后位新价值
一、引言
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的功能价值是平衡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面撤销债务人对于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事后担保,使得在企业破产中的一般债权人得以公平受偿;另一方面,偏颇性清偿撤销的运用要把握“度”和“量”,即限制偏颇性清偿的撤销。二者并不冲突,之所以限制,原因是维护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如若不然,债权人可能会终止向陷入困境的债务人继续提供信用支持,或者仅提供短期信用,这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维持经营而加速走向破产[1]。总之,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除了具有阻止个别债权人不公平受偿外,还需要鼓励人们在正常条件下与存在财务困难的债务人进行交易[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