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院长
写下这个题目,自己都感到逻辑不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既然如此,还谈什么利益关系?但现实中我国的农民合作社类别繁多,有资金入股、土地入股的,有服务型、信息型的,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在经典类型的资金入股型合作社中,多为少数成员入股,大多数成员不入股或者只入资格股(比如每人100元),这样的合作社一般把成员划分为核心成员和非核心成员,这样,本文的问题就转化为:非核心成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是什么?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合作社的分配原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就是充分考虑了成员之间股份的差异性。
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合作社的股份是几个核心成员出资构成的,而且这些核心成员还具体掌管着合作社的运营,为什么要按照交易量60%、出资40%的比例进行明显不利于资本的分配?这就是现实中相当多的合作社采取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成员产品的原因,由于大部分成员并不出资,并且达到了出售农产品的入社期望,所以也会满意。这样的组织是不是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