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虹
摘 要:在我国民法体系当中,作为动态财产关系的债权,被人们视为一种观念上的物,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对该观念之物进行的转让行为。迄今为止,关于债权让与制度,民法界中形成了不同的基本理论及性质学说。该多重让与行为被定性为准物权行为、合同行为、事实行为,并在不同性质下有各自理论基础。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在债权多重让与中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构建出不同性质的债权多重让与制度。根据当前司法案例,我国存在债权多重让与公示性不足,债权归属模糊等问题。以及为解决问题,债权人应当重视设立保证条款,严格要求合同形式等建议。
关键词:债权多重让与;债权让与性质;基础理论;物权变动
一、债权多重让与的概述
(一)债权多重让与的概念
债权多重让与是指同一让与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让人将同一债权作出让与的情形[1]。简单地从概念上分析,债权多重让与与物权的多重让与都是对财物的让与行为,对处理方式应该一样,但因物权具有天然公示公信原则,不易发生多重让与,即使发生,该公示方法也可明确物权的权利归属。相比之下,债权作为观念之物,又不具公示方法,使得债权多次让与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屡见不鲜。
(二)债权多重让与的构成要件
要解决债权多重让与的问题,首先要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了如指掌。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债权让与的一般法律构成要件有三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