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主体理论的检讨与选择

2021-09-05 16:43:30齐萌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6期

齐萌

摘 要: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尚不清晰,数量繁多的现行法律规范的主体认定标准不尽相同,导致了实务法律适用的困境。纵观内幕交易的主体规制理论,主要从美国发展而来,包括信息平等理论、信义义务理论、私取理论,通过对三种理论的分析和优劣对比,并结合我国司法实务可以发现,私取理论和信义义务理论无法适应现行证券市场的时代需要,提倡采用信息平等理论作为内幕交易主体认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内幕交易;信息平等理论;信义义务理论;私取理论

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制理论,美国在1980年之前,体现在相关内幕交易的判例当中,多以“公开否则戒绝交易理论”(The Disclose or Abstain Theory)为判决的理论依据,也就是以信息的平等性为理论基础。而在1980年以后,美国联邦法院基于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又发展出“信义义务理论”(The Fiduciary Duty Theory),即公司内部人所为内幕交易行为,只有在违反与其交易相对人间的信义义务时,才有可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如果该内部人并无此种信义义务时,就无须为该交易行为负责,而且也无须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此后又衍生出“私取理论”(The Misappropriation Theory),即公司内部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未披露之信息并予以交易的行为。该理论将具有私取信息的行为作为成立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要要件,并将在信义义务理论下对同时期交易人的欺诈行为,转变为对消息来源的欺诈。

一、信息平等理论

“信息平等理论”也称为“公开否则戒绝交易理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