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1-09-05 03:28陈泽郡汪硕萍
科学大众·教师版 2021年8期
关键词:再就业对策

陈泽郡 汪硕萍

摘 要: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征用农村土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也逐年增长。因农民自身竞争力较弱等多种原因导致的被征地农民再就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随之而来的家庭矛盾和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本文对被征地农民再就业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当前被征地农民就业现状提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 再就业;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21)8-053-002

一、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现状

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首次超过60%,中国城镇化建设迈入了新时代。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乡一体化的加速发展,2016年至2020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期间,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展顺利,且成效显著,经济结构和区域布局继续优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增速高居榜首,粮食产量稳步上升。但是随着城镇化发展的加快,农村土地逐渐被政府征用于基础建设,被征地农民的数量逐年增长,同时因各种原因,不少被征地的农民未能实现再次就业。2021年2月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该意见体现了党中央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技能培训等方面对农民的高度关注。该文件提出,要扎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工作、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持续做好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工作、统筹公益岗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农民职业技术教育与技能培训、健全城乡再就业服务体系。

农民失去土地后搬迁到城市居住,并且从事非农业工作,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导致部分被征地农民未能稳定就业,因此解决就业问题刻不容缓。被征地农民再就业主要面临如下几个问题:

1.再就业率低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之前主要靠种地、搞养殖维持生活,就业技能单一,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较低。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教育资源在城乡分配不平衡,农村人口受教育水平相较于城市普遍较低。加上当地政府在城镇化过程中多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忙于招商引资,对这些就业能力有限的被征地农民群体不够重视,导致被征地人员自主就业能力较低。

2.就业不稳定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稳定性差,过半数被征地农民缺乏一技之长,且文化水平低。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在大城市务工的被征地农民难以找到合适工作,只能从事一些缺乏技术含量的工作,企业也不愿招收此类人员,这一局面短时间难以改变。多半农民失去土地后在当地找不到工作,转而会到城里寻求工作,往往进入的都是一些需要体力劳动者的企业,而该类企业通常不會同被征地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下,很多劳动者会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保护。这不仅会引发与失地农民就业相关的住房、生活成本支付困难,更多地会在心理上给被征地农民造成压力,随着心理压力的不断增加,会导致被征地农民逐渐失去再就业的信心与积极性。

3.缺乏有效的就业指导

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和培训,一些培训机构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课程,在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培训过程中,对他们所需要掌握的技能、知识和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指导。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存在着许多培训机构,但这些培训难以有效地对农民进行就业指导和技能提升,政府、高校和一些知名企业也并没有专门针对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建立相应制度,来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知识水平及工作能力。很多农民在就业过程中无法获得相应的职业培训,导致他们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业以及工作岗位缺乏了解。

二、提高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成效的对策建议

1.加强被征地农民权力的立法保障

因流转土地使用权进城的农民群体已然无法从事农业生产,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但是又因为他们在进入城市后,没有及时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以至于和城市居民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要继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以法制的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该享受的社会保障。不断深化改革,破解包括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在内的城乡二元制度藩篱,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保护起来,被征地农民的切实利益也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在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完善与劳动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加强劳动执法,监督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劳动法》,实行同工同酬,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不受到歧视性的待遇,让他们能够及时并且足额取得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为被征地农民城市适应中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做好保障。

2.扩大财政投入规模

针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地方基层政府应履行其财政资金支持责任,首先应该增大被征地农民再就业财政投入的规模。具体而言,地方基层政府应当逐年稳步提高财政支持再就业规模,把握好被征地农民再就业财政资金投入的领域,如再就业技能培训、安置社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性领域。我国已进入了新型城镇化时期,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应向“三农”适当倾斜,因此,对于农民的财政投入规模应逐步扩大,不断增强财政投入,保障被征地农民实现再就业。

3.转变被征地农民就业观念

过于保守的就业意识和观念是被征地农民失业率高的一大原因。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已习惯原生态的农业劳作生活。当失去耕地后,由于缺少市场经济就业必备的职业技能,他们没有勇气迈出家门去适应这种快节奏的职业生活。许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自己的工作性质期望过高,导致失业。也有一些40岁以上的失业农民文化水平太低,接受新知识的能力较弱,又不愿移居到其他城市工作生活,继续选择被农场主雇佣从事第一产业。由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工作,他们的就业观念陈旧,不愿适应市场经济中激烈的工作生活。所以,改变被征地农民的传统就业意识和观念成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的重要前提。

首先,被征地农民应积极塑造正确的就业观念,彻底消除被征地农民安于现状的消极思想,去除失地农民依赖政府和征地单位安排生活的被动思想,要发扬积极主动的就业意识,取消非稳定正式工作不干的观念,应先就业再择业。

其次,重视被征地农民子女的基础教育。使被征地農民的子女教育由城市教育部门统一管理。被征地农民经济能力有限、家庭成员数量较多、经济负担较重、教育观念落后,很多被征地农民和子女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甚至基本的义务教育都不能保证完成。加强农村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教学资金的正常运转,保障被征地农民子女能顺利完成基本文化教育。针对被征地农民子女的基本教育,可提高被征地农民子女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使被征地农民转变固守第一产业的保守观念,建立积极正确的就业观念。

4.建立科学的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培训机制

在对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培训指导中应切实考虑被征地农民对培训的实际诉求,让技能培训课程有机地融入二者的需求中,增强技能培训的实用性和市场性。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订单式培训,积极深入企业调研,摸清企业的用工需求,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为企业培训专门技术工人,培训合格的人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就业;其次,针对劳动力自身特点分层次培训。企业用工需求也是分层次的,除了普通的劳动力需求外,还需要专业技术工种和管理人才等,因此,对文化程度较高、适龄的被征地农民劳动力,主要加强市场亟须的偏重技术的各类工种的职业培训;对有自主创业想法的被征地农民,安排他们参加创业培训,为积极创业打下基础,让不同群体都有就业的发展渠道。

5.创新失地农民再就业渠道

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不同主体在被征地农民就业中的渠道作用,聚集社会众多力量的积极参与,同时,促进就业的政策应该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和被征地农民自身努力外,还需要结合社会的不同阶级群体、不同就业渠道的积极作用,解决剩余失业的被征地农民再就业问题。

由于近年来国家对科技创新产业的扶持,出现一大批新型产业企业,他们具有较强的自主发展能力和科技含量。为了让被征地农民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找到适合的工作职位,作为政府应当统筹兼顾传统企业与新兴企业的关系,对私营企业给予更大的金融政策扶持,通过放低贷款利率等方式积极鼓励兴办新企业,引进更多的有实力的中型企业,拉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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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淑芳.浅谈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以尤溪县西城镇为例[J]河南农业,2020(08):4-5

[3]陈绍友,何微微.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的主体责任研究[J]农村经济,2010(05):1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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