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权利的不完备性

2021-09-05 08:22:24程志敏
现代法学 2021年4期

程志敏

摘 要:自然权利来自于自然法,同时也是对后者的悖离,这注定了它在理论上的不完备和实践上的无能为力。自然权利的不完备性首先体现在来源上的含混甚至脆弱,它不再诉诸超验的存在,而人的理性又终归靠不住,最终只能诉诸普遍同意或契约。此外,自然权利不再与“存在”和“自然”相关,而仅仅是人这种特殊存在者的特权,其内容也萎缩成“自我保存”,丧失了更高的标准。自然权利不再是“正确”或“正义”的产物,而仅仅是“能力”的结果。这种能力的实质是控制和占有,它以“自由”为前提,实际上是在为近代市民国家的建立以及后来的资本主义扩张奠定理论基础。单纯谈自然权利,只能导致它的自我毁灭,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多地要求它与“自然义务”相结合。

关键词:自然权利;自然法;理性;存在;义务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397(2021)04-0055-08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4.05

作为近世西方现代法律基础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在汉语中往往译为“天赋权利”。但这显然是不恰当的翻译,因为它基于错误的理解,或者说不了解它的来龙去脉,不懂得这个曾经神圣而辉煌概念的有效成分在今天其实已所剩无几。相反,这个拥有虚假光环的字眼已经变成了暴力的帮凶,推动着世界性虚无主义不断前行,凭借科技、工业和资本的强大力量裹挟着人类逐渐走向深渊。我们并不否认自然权利对现代社会的奠基性意义,但我们目前可能更需要看到它的不完备性。

一、来源上的阙如

中文所谓“天赋权利”,实际上已经预设了权利的来源,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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