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希春


脱贫攻坚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中央始终十分重视解决农村贫困问题。从1978年到1984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已有的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積极性,农业生产连年丰收,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得以初步改善,农村减贫效应初步显现。
198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提出切实帮助贫困地区逐步改变面貌,按照“从实际出发,分别情况,分级负责,分批治理”的基本思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工作。1986年5月,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成立,该小组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即形成了在贫困地区实行新经济开发方式的10条意见,提出争取在“七五”期间解决大多数贫困地区人民温饱问题。1987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1991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这一时期,通过设立专门领导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机构,出台减贫政策举措,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民生活得以改善,农村大量贫困人口得以脱贫,实现了从整体减贫向大幅减贫的跨越,减贫成效显著。通过扶贫,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86年的206元增加到1993年的483.7元;农村贫困人口由1.25亿人减少到8000万人;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从14.8%下降到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