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张江龙
近日,接到船厂咨询:船舶消防系统管路上所用的垫片是否应为耐火、耐高温(700℃以上)?中国船级社(CCS)是否对消防管路上的垫片有这样的要求?
查阅相关资料:SOLAS第II-2章10.2.1条有提到:“消防总管和消火栓遇热易于失效的材料,除非其有充分的保护,不得用于消防总管和消火栓(Materials readily rendered ineffective by heat shall not be used for fire mains and hydrants unless adequately protected) 。”
CCS规范、指南,没有此相关支撑性依据,并未详细提及耐受温度的要求,生产设计、图纸也没有对此垫片做注释要求。
另外,执行新造船检验的验船师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审图意见:“消防水管及其附件包括垫片应采用遇热不致失效的材料。” 因此,问题的焦点在于“遇热易于失效”在现场如何界定?是否有具体的技术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曾经有人在help desk也问过,答复说:“应理解为熔点超过925℃的材料,参见UI SC263”。
然而,实际上UI SC263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中的垫片Gasket in fixed gas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两者不是同一回事。
SOLAS公约第II-2/10.4条,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第5章第2.1.2.5条,经MSC.206(81)决议修订的FSS规则第5章第2.1.2.5条:被保护处所中所有排放管、附件和喷嘴应采用熔点温度超过925℃的材料。管路及其相关设备应有足够的支撑。
并 且,2014.7.1 IACS根 据SSE1的讨论结果已经删除该UI。
因此,对于消防系统的法兰材料,遇热易失效的温度,“925℃”又没有理论依据支撑了。
我们来看看美国船级社(ABS)的规范及解释条款:用于消防管、消火栓和消防管部件的材料(如阀门、膨胀接头、配件、垫片等,包括用于相关连接方法的填充材料)不被认为“容易因热而失效”,提供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