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伟,周剑云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
作为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向上承接国家意志,向下指引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直接影响省域的开发建设活动,是省域国土空间治理的战略性、基础性、制度性政策工具,但如何体现省级规划的战略性与统筹作用、避免规划失效问题、实现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自上而下纵向传导”是当前规划编制的重要问题。
规划是利益的协调,而规划实践中由于多元主体的参与、多层深度的叠加、多方诉求的冲突,使得利益的协调并不容易。规划是服务于公众的,公众共同的追求是公共利益。而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如何遵循公共利益,在国内规划体系中,既没有法规体系予以明确,也无条例规范。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通过核心的规划法案《规划法2016》[1]确定了州的规划目标与运作体系。编制适用于全州的规划政策文件《州规划政策》,明确全州的发展愿景,提出了“州利益”的概念并将其作为规划管理的目标与依据,为符合全州发展利益的目标提供相应的开发活动评估基准以及一系列辅助措施。在州与地方政府之间编制区域规划文件,进行区域规划相关立法保障,将规划的利益从州一级适用到区域一级中。由地方城市的规划文件整合其要求与措施,编制适用于自身城市发展的规划文件与开发建设活动管理标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