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扬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5)
土地利益的复杂性既体现在物质客体的性质上,同时也体现为国家立法与民间规则对于土地关系调整的共同参与。土地本身包含着明显的公共属性,同时又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土地因此同时受到公共利益和市场规则的双重调整。国家法制定时面对着的是过去的成功经验,但市场的变化会使得依据经验的调整走向失效。在土地治理问题上,国家法一直处于与民间规则不断互动的状态之中。如何保证治理目标的实现,就应考虑不同规则在治理中的作用。中国传统法律中对土地产权的规定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我国的《民法典》已经颁布实施。《民法典》有着超越一般法的地位和作用,《民法典》中规定的土地规则需要与《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相适应。
土地因其特殊的生产、生活价值而被现代社会所广泛重视。土地的价值是多重的,不同的价值需要配合适当的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土地既有类似于一般动产的用作个人目的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也因为其空间固着特点而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土地的不同价值造成了制度的复杂性,从而形成不同层次和不同性质制度之间的互动和相互影响。国家立法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土地的空间固着特点以及空间的不可替代性使得土地不仅具有经济价值,同时还具有公共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