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融合教育权利保护初探

2021-09-09 06:43:04李晓光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李晓光

(1.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620;2.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融合教育政策强调,任何年龄段的学习者都应该有权与同龄人一起在当地学校接受有意义的、高质量的教育。融合教育的一个关键原则是,学校是残疾学生可以与同龄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的环境,在这里他们可以发挥自己的潜能并被社会接纳。《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融合教育制度和终生学习”,要求缔约国实现“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融合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这意味着,对缔约国来说,融合教育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2017年重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2020年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完善残疾人教育权益保护,推进融合教育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然而这些指导性文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一、残疾人融合教育的国际法背景

传统的残疾人教育是安排残疾学生到专门为他们设置的学校学习,以表达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这种与社会分离的残疾人教育给残疾学生重返社会造成一定的障碍。一些欧洲国家尝试接受残疾学生进入普通学校学习,这一举措催生了一种新的教育理念——融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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