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对非必须招投标工程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效力的认定

2021-09-10 19:43:44李海庭
科技研究 2021年8期

李海庭

摘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对于可能涉及招投标环节的,法庭应主动查明案涉工程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投标,只有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认定案涉合同的效力。本案以真实案例为例,阐述了合同对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变更部分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合同效力;招投标;实质性内容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3日,原告印发《城市创新中心项目一期室外附属工程(四标段)雕塑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第一章载明了项目名称与项目地点,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其中第6条报价说明载明“6.1本次报价须根据雕塑设计方案,参照2011版《城市雕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执行,以市财评中心工程结算审定价下浮比例方式进行报价”。第二章(二评标)载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用符合性审查及最低报价法决标,资质符合及实质性响应和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人,依序排名中标候选人”。

2015年1月27日,评审委员会将被告确定为第一中标人。

2015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雕塑艺术工程采购、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期限与承包方式。第三条工程合同总造价约定“本工程合同款暂定价为400万元,按照2011版《城市雕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执行,最终结算价以审计机构结算审定价下浮8%为准”。

2019年12月30日,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作出《城市创新中心项目一期室外附属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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