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腐的角度看《公司法》

2021-09-10 07:22:44乔新生
清风 2021年7期

乔新生

公司诞生于西方国家。最早的公司不是诞生于英国,而是诞生于地中海沿岸。当时地中海沿岸商人为了扩大经商规模,组建“海上协会”,集资入股,从事商业活动。“海上协会”存在阶段,可以被称为公司的自由设立阶段。后来由于海盗盛行,地中海沿岸城邦国家普遍禁止公司化经营,“海上协会”逐渐销声匿迹。直到1620年,英国王室批准成立特许公司,开展贸易活动。英国议会认为,英国王室批准设立公司不利于贸易的发展,因此1624年通过《反垄断法》,允许核准设立公司。

从核准设立到注册设立,西方国家公司制度不断演变。最早的公司制度和现行的公司制度,无论是从治理结构还是从行为规则来看,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由于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公司股东遍布全球各地;因此,为了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公司决策中心逐渐下移。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发展到“董事会中心主义”,从“董事会中心主义”发展到“经理中心主义”,公司经理享有部分董事会的权利,一些公司的经理变成了首席执行官。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公司是股东组成的社会组织。保护股东的利益,是公司的首要职责。绝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首要任务是为股东获取利益。如果股东不愿意抛头露面;那么,是否允许股东隐姓埋名,让其他人出面注册公司呢?

对此,我国的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中国并不排斥匿名的出资制度,司法机关保护匿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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