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要说给健康权下一个准确而又广为接受的定义,目前还不能完全做到。但总的来说,在辩证之中把握健康权的法理上的特征,对于更好理解健康权的本质以及提升公众对健康权的认识与保护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在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医事法或者是别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提到医护人员是否可以在自身面临安全与健康重大威胁时拒绝履行职责,进而保护其健康权。与此同时,在学界也是具有不同的法理争议,其焦点即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为了完善对医护人员健康权的保护,需要制定相应规则与制度,使保护成为现实,而不是一句空话。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护人员;健康权;法律保障
一、健康权的法理特征
健康权是一个被频繁使用但含义不明确的概念,因此,为了更好认识健康权,首先应该对健康权的法理特征有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一)健康权的消极方面与积极方面
和其他的公民权利相同,健康权同样具有消极的权利属性,国家应当予以尊重,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对其进行“不干预”。健康权的观念是由十七世纪的洛克第一次提出的,这个学者认为“人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就不得侵害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根据这位学者的观点,国家不可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对公民健康权的行使进行限制。除了国家,任何公民和组织也不能随意侵犯他人健康权,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体现了对公民健康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