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珏敏
摘 要:鉴定作为人民法院查明专门性问题的辅助判断手段,在以往个案的处理上一旦启动鉴定,鉴定起到的作用就是定局性的作用,一般就直接替代了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这就是广为诟病的“以鉴代审”。另一方面,现实情况是鉴定机构因良莠不齐、准入门槛低等情况导致鉴定问题多、投诉多,甚至于出现虚假鉴定,重复鉴定以及采信后随意撤销的行为,成为非常困挠法院司法实践的问题。针对鉴定的种种问题,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则》”),作了大篇幅的规定以规制鉴定机构的不规范、不负责任等等违法行为、不当行为。
关键词:新证据规则;鉴定活动;规制
一、新规对鉴定的规制
(一)新增鉴定委托书的具体内容。
新《证据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关于委托书内容是本次新增的内容,目的为避免出现由于委托事项、鉴定范围和目的不明确导致鉴定意见无法使用的情形,以及防止出现由于对鉴定期限缺少必要限制而引起的鉴定拖延进行影响诉讼效率现象。
(二)新增鉴定人义务。
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