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涵 刘浩凡




2020 年 3 月初,原油市场低迷,股价暴跌,不少投资者认定其中有利可图,便纷纷下场买进中国银行推出的“原油宝”产品。然而中国银行并没有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投资者说明原油宝的风险1,导致越来越多的资金入池。2020 年 4 月21 日,原油期货成交价跌破正值,投资者除了赔光本金,还需要倒贴一大笔钱。事后,投资者认为,中国银行没有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应当就此事承担责任。尽管“原油宝”事件逐渐平息了,但2021 年的资本市场同样不平静。今年初,金融市场涌入大量投资者,基金异常红火,很多并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投资者也跟风下场。然而随着热潮褪去,基金一路暴跌,不少投资者成为被资本收割的对象。前述现象证明: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的审查义务界定模糊,“买者自负”的原则已经不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笔者就相关问题浅析如下。
一、我国目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制度体系
适当性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源起可追溯到2005年9月年银监会(现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此后,银监会2、中国人民银行3、证监会4分别发布相关条例,分别对各自部门中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