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标权的无效宣告制度作为商标法基本理论之一,在法律实践中与商标权的取得制度,商标权的保护制度具有相同的重要性。本文试对商标权的无效宣告制度进行分析并探究此制度现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问题对《商标法》的下一次修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标权;无效宣告;无效事由;法律后果;制度问题
1.商标权无效宣告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2年版本的《商标法》中并没有规定商标权的无效宣告制度。2001年版本的《商标法》中新增了商标争议制度,但并没有对撤销争议商标与商标注册无效的内容进行区分。2013年《商标法》再次修订后,正式确立了商标权的无效宣告制度,并明确地区分了撤销和无效行为。
2.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法定事由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将商标权无效宣告制度的法定事由细分为两种: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和商标无效的相对事由。
3.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
根据《商标法》第44条之规定,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是指绝对被禁止注册为商标的事由,即违反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应当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其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大多数学者认为这也属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而笔者认为,不应当笼统地将“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认定为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理由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界限模糊不清,前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公众法益,属于绝对事由,后者则是损害了特定人的合法权益,属于相对事由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