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制进路

2021-09-10 07:22刘媛奕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3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

刘媛奕

摘要:金融科技给传统的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传统的监管模式严重滞后金融科技的发展,“监管空白”和“监管断层”的现象日益严重,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频发,监管机构应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现金融监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加强金融和科技的融合,构建完备的金融科技监管法制体系。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8月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中明确指出要建立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金融科技对金融业产生了一系列重大影响,与此同时,金融科技也给金融业带来了诸多风险,监管能力和监管手段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防范金融风险成为当下亟待解決的重大问题。

1.金融科技的本质

从字面上来看,金融科技是金融和科技发展融合形成的新词汇,这也体现了金融和科技两大领域具有密切的联系,金融和科技的深度结合成为金融创新的新趋势。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多共通之处,都是建立在金融和科技相互融合的基础上,通过将新技术应用到金融行业中,不断对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进行优化和创新。与互联网金融相比,金融科技的技术手段更加丰富,涉及的范围更广,对技术的要求更高。

2.FinTech 背景下的金融监管困境

2.1监管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主体在信息获取渠道和掌握信息深度方面存在不均衡,在金融交易中,信息获取处于优势地位的市场参与主体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考虑怠于主动披露信息,监管者凭借碎片化的信息作出有效监管是具有很大难度的。金融监管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这些大数据是监管者制定不同监管手段的重要参考依据,数据的精确是监管者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若监管者无法真实的掌握被监管者的实际运行状况,将有大量的高风险不合规金融产品产生,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2.2监管主体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并不明确,各个主体间的责任分配也没有细致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从地方层面来看,各地方的监管主体混乱,有地方由政府主导监管,也有由行业自律组织主导监管的,甚至有些地方以金融公司自主监管为主。监管主体的不明确导致监管机构在执行监管过程中互相推诿,引发监管真空问题。

2.3金融科技立法落后

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事后经验型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发生和以前类似的金融风险,注重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近几年,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但是与快速发展的金融科技相比,仍具有立法滞后性和缺乏前瞻性的问题。我国目前没有统一完整的金融监管法典,有关金融监管的具体规定零散的分布在单行法律和众多的行政法规中,这加大了监管者确定监管依据的难度,不利于有效监管。

2.4传统监管理念落后

传统的金融监管遵循着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往往在风险已经到一定程度或者已经发生时才反应过来,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又需要一定的时间,大大削减了监管的有效性,对于尚未暴发但是风险性较高的金融活动出现监管盲点。在被动式监管的思维指导下,往往一个事物在发展成熟时才谈监管,导致对一些尚在发展初期的应用出现监管缺漏。在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下,金融领域风险的积聚更为迅速,继续采用传统的被动式监管方式不再适宜。

3.金融监管的改进之道

3.1树立科技驱动型监管思维

金融科技具有显著的技术性,在监管中引用科技可使监管效果愈发匹配金融创新的速度。监管者利用科技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管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金融参与者信息共享机制,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管障碍,同时利用大数据速度快准确性高的特点,可以有效降低监管的成本。例如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大数据平台通过对用户信息的采集可以阻断网络诈骗的进行,在日常支付中,如果用户位置与大数据采集位置不同,设置风险提醒,有效的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应该树立科技驱动型监管思维,利用大数据为监管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科技对监管的辅助作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3.2完善法律监督制度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突破创新,伴随而来的风险越来越复杂,不具有相关技术专业背景的人员凭借着常识难以提前识别和及时应对风险,因此必须完善金融科技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根据市场大环境和现有技术分析,制定出具体的由金融监管主体实施的事前规划和预防机制,促进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管共同推进,打破传统的被动式监管理念。大数据和智能算法等技术可以辅助立法机关制定出更加精确、细致的法律适用规则,利用科技对现有的监管制度进行行之有效的法律调整成为金融法制的重要内容。

3.3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普通金融消费者的专业能力能力较弱,掌握信息的渠道有限,在金融领域中处于弱势地位,以至于在金融监管中监管套利的行为频频发生,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出发,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优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确保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传统的金融纠纷多为单一的银行卡消费纠纷,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社会大众越来越多的购买金融产品,金融纠纷逐渐多元化,为了更好的保护金融消费着的权益,相应的金融诉讼制度应该有针对性有侧重的加大对处于弱势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建立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变化的现代专业诉讼制度。

4.结语

金融科技创新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了维护金融的稳定和发展,更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改变传统的监管模式,构建完备的金融科技监管法制体系。在监管中充分利用新兴技术,树立科技驱动监管思维,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制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价值取向,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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