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单位证人资格问题研究

2021-09-10 00:42何娜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3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何娜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进步趋势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资格认证问题也在不断的完善。其中,单位证人就是民事诉讼法中在現阶段发展下较为突出的一项。因此,本文就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单位证人资格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对该证人形式的具体表现形式展开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单位证人;证人资格

就民事诉讼法律体系而言,证人在其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在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证人资格认证问题也在不断地深化与完善。在目前阶段下,单位证人的出现,其标志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又走向了新的高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及单位证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将单位证人纳入到民事诉讼法的证人体制内,其资格的认证与单位证人的构成范围,依旧需要不断深化。不过,民事诉讼法将单位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到证人体系内,终究而言是我国法律上的一大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完善,是一种法律进步的重要表现。

一、单位证人制度概述

对于单位证人的概述,在我国法律体系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出单位的级别,组成部分,同时也没有规定出什么样的单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在法律界中,证人是以作证的方式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佐证的人群,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柏高或者是原告方提供有力的依据,这样的人群被称之为证人。同样,在我国有关单位的定义中,单位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因此,在结合证人与单位的相关概念后可以发现得出,单位证人就是能够为案件发展提供佐证的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简单来说,就是证人的组成形式由一个人变成了一个具有法律概念的单位。

二、单位证人资格问题分析

在以单位形式作为证人出现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这个单位证人的资格认证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界的主要内容。单位证人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其有着较多的实践内容,也有过很多的应用典例。但是,在法律体制不断完善与健全的情况下,对单位证人的认证科学性与合理性更要从严对待。什么样的单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人存在,什么样的单位能够作为一个案件的证人,这些管理制度依旧需要不断完善,并且针对证人资格的认证问题有关部门还需要严格确认。下面,本文就从四个方面对单位证人的资格问题进行分析。

1.证人的感知能力

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需要具备一定的感知能力,例如,人体的感知器官等,这些都是证人在作证中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单位证人是以单位的形式进行一项案件的作证,单位是社会上成立的不具备生命特征的组。同时,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情况,在进行单位作证的过程中,其证人的感知能力,单位证人是不能具备的。

一般情况下,单位证人在进行法庭作证的情况下,单位作为无形的组织存在,在法庭作证的情况下,并不能将所谓的单位带上法庭,而是需要单位内部派出代表人员代表单位成为一项案件的证人。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单位证人代表的是集体的意愿还是代表的个人意愿就有待考证。另外,很多单位是属于集中制的领导方式,在进行单位作证的情况下,个别代表单位的证人,可能会利用单位在法律上的便捷性来做出不正当的佐证。单位中的某个成员在进行法庭作证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将单位证人这一作证形式由回归到个人作证的形式中,存在一定的弊端。在这样的情况下,单位证人所天线的是个人在本案件中的意志,进而形成单位的客观认知,但是这一认知内容有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是目前单位证人进行作证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一个主要的证人资格认证问题。

2.证人证言的本质特征

在进行民事诉讼案件证人作证的过程中,证人的证言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本质特征。但是在单位证人进行作证的过程中,存在其本质特征模糊的情况这也是单位证人在进行做作证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证人的证言一定要具有书面性,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这样的证言才能够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有着一定的法律效益。在单位证人证言的法庭应用中,证言一般是有单位的代表人进行呈递,这样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又将证人的证言的特质回归到了个人上,而不是单位上。在单位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中,主要以单位内部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的,并达到符合证言的一般特征。

3.证人出庭作证义务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还有着出庭作证的义务,按照相关审理程序,证人需要在法庭上做相关的陈述。证人出庭作证,需要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出现做假证或者是作伪证的情况。当单位证人成为法庭上需要出庭的证人时,其依旧需要单位中派出相关的证人代表上法庭作证。在单位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其有义务代表单位做证词陈述,协助案件的审理。根据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与要求,单位证人可以以委派单位代表的方式为相关案件的审理履行作证义务。

4.伪证罪的主体

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证人如果作伪证,是需要接受刑法处理的,其需要履行一定的刑事责任。在针对个人证人作伪证的处罚,除了其证词不被采纳以外,还有可能追求证人法律责任。同样,单位证人在出现作伪证的情况是,依据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追求单位证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在追求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是追究单位的责任,还是追究单位委派人员的责任,这样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有着一定的繁琐性。

三、结语

单位证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的一种较为先进的证人作证体制,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民事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完善我国的法律体制,对于我国健全法律体系而言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秦钰博.民事诉讼法中单位的证人资格[J].法制博览.2019,(13).258.

[2]符延孟.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单位证人资格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9,(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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