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义务人的案例分析

2021-09-10 00:42牛健楷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3期
关键词:总则债务人民法

牛健楷

企业清算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而终结,就像自然人死亡一样,清算是企业法人在注销前的必经程序,清算需要公司清税收,清职工工资,清公司债权债务,最后股东按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来分配剩余。通过清算,评估企业法人的资产、债权、债务,厘清企业法人的法律关系并使既有法律关系趋于消灭。

清算义务人制度是清算制度下的重要制度,虽然清算义务人概念在立法上的首次出现是《民法总则》的出台,但是我国学者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已经实际上建立了清算义务人制度[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股东的清算责任,股东如果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的财产实质上的减少流失的,股东要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股东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导致了公司在实质上清算不能的,那么股东要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如果公司按照正常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注销,需要到工商部门备案,需要清税、清股利、清工资、清债,然而现实中大部分能够正常经营的企业,通常不会走向企业法人清算消亡的程序,往往都是一些经营不善, 甚至出现了资不抵债状况的问题企业,其实质上已经不具备偿还能力,企业的员工人去楼空,企业负债累累,但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上,企业经营长期停滞,不乏许多规模大、经营效率低、债务杠杆高的僵尸企业存在,僵尸企业连年亏损,如果破产的话会对当地的就业指标和经济指标造成冲击,而僵尸企业本身债务大于资产,僵尸企业的迟迟不肯注销,是建立在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受损害的基础之上的,并且还造成了市场资源以及行政监督与管理的资源的浪费。

在现实商业现实的商业活动中,作为休眠公司的債权人如若想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休眠公司债权问题存在以下三个路径:一是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债权人往往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再由法院裁定转入破产程序;二是债权人提供证明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企业的强制清算;三是在破产过程中,债务人提出破产和解, 这样避免了破产清算。这些通过司法机关来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是发挥司法审查对清算活动的监督作用以期达到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剩余财产并且最终归于消灭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需要在取得债权债务纠纷的胜诉判决送达并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以后,当出现公司没有资产可以执行,执行中止的情况下,法院才认定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五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征得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后,终止执行,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启动破产程序。

走完破产程序需要付出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催生了大部分僵尸企业主为难的负面情绪,在企业债台高筑的情况下,除了外力的强制干预,单纯倚靠债务人企业主的动力来申请破产怕是难成其就。因此无论是破产还是清算制度下,法律不仅要倚靠它的强制力来对企业法人内部人员客以一个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还要赋予债权人等厉害关系人像法院申请救济的权利,也就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企业进行强制清算。

但是随着最新的《民法总则》[2]和《民法典》的出台,其第七十条规定的规定似是与已有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产生了冲突规定[3]。为此,作者分别以《民法总则》第七十条和《民法典》第七十条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案例的检索。在绿源公司诉平罗县自然资源局一案中[4],虽然陶勒县林业局出资设立的绿源公司已被注销登记,原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架构已经无法通过检索得知,并且原审裁判中,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裁判依据的措辞是:绿源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并被吊销营业执照长达十五年,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自然资源局应当对其清算。法院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判决作为出资人也是股东的罗贤自然资源局对绿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民法总则》第七十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相较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第七十条是法人的一般规定,其清算义务人主体概念范围涵盖了原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当前的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也不仅限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通过列举式的方式限定了行为的范围,在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责任人的不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上起到了积极地意义。

《民法典》第七十条的出台为债权人向法院主张债务人企业法人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但结算义务人制度仍需要完善,清算义务人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给企业法人终结提供一个制度保障,也是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国家之间以及市场主体与市场中其他要素之间的利益协调稳定,加速市场要素的流动性以及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要素市场的资源配置,以期达到更优质的资源得到聚集,次优质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价值,盘活不良资产,加速债务出清,去债务杠杆,达到经济协调可持续的美好预期。

注释:

[1]李建伟.公司清算义务人基本问题研究,[J],北方法学,2010年2月

[2]已被废止

[3]《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2020宁民申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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