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玉权 黄丹
〔摘要〕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组织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为辅助的组织架构,在制度设计上保证了村民委员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各项事务的相对独立、分工负责。但在基层治理中,仍然存在着职责交叉、定位不清、职责落实还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应通过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组织功能,组建成立“村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村庄治安纠纷调解的法治组织,组建“村务监督与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村级监督与德治组织等措施,理顺村级组织关系,健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关键词〕乡村治理体系;组织架构;三治结合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442(2021)02-0049-04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1〕31,“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32。目前学界对“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围绕三个主题展开:一是从自治、法治、德治三者间的关系,探讨如何实现自治、法治、德治建设〔2〕;二是从乡村善治的角度,探讨自治、法治与德治三种治理方式的选择与组合策略〔3〕;三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探讨自治、法治、德治各自的渊源,并对“三治结合”如何推动乡村治理走向善治进行了分析〔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