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瑜
摘要:公有作品是指已过作品的法定保护期,进入社会公共领域的作品。这类作品著作财产权由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法律将不再对其提供保护,但其中的人身权利永久存续。随着时间的消逝,能够主张作者人身权利保护的民事主体又会逐渐消亡。若对实践中歪曲、篡改公有作品的行为视若罔闻,任其发展,不仅会侵害作者人身权利,更甚会损害国民教育的根基,无法正确传承我国经典文化,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笔者拟从公益诉讼这一角度对公有作品进行救济,从原告资格、起诉条件和救济方式三个方面讨论,以期公有作品获得完整保护。
关键词:公有作品;人身权利;公益诉讼
一、防止空有作品歪曲、篡改的必要性
(一)公有作品的概念
1.公有作品的概念
作者自创作完成作品后,作者即获得该作品上的著作权,其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而当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便成为公共财产,作品将不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将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即无版权状态。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人都无需经作者或其著作权人的许可,公众可以不受限制地,按着自己的意愿随意使用它们,同时也无需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可以自由地去使用该类作品。公有作品便是指已经经过作品的法定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