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舒
摘要:在限定繼承的效力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存在极大的空白和漏洞,需要借鉴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进行补充和解释。限定继承人的责任限制上,各国立法基本一致,赋予限定继承人抗辩权,并规定了,如果债务人的继承人是限定继承人,则其他共同债务人的责任不发生变化。当继承人有数人时,只要其中一人主张限定继承成立的,其他继承人视为限定继承人,同样享有抗辩权。在遗产和继承人的财产分离上,各国立法一致,并且规定了,限定继承不影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限定继承;限定继承的效力;遗产管理;立法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以因继承所得的遗产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制度。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均予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中国民法典》)第1161条对此也予以承认。
限定继承的效力是指限定继承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通过若干法律条文予以明确规定。然而,《中国民法典》对此未设立明确规定。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也不利于给社会公众提供指导。确有必要予以明确规定。本文拟借鉴上述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建议。
二、效力之一:责任的限制
责任的限制是指继承人以因继承所得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