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万库
摘要: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不断加快,截至2016年底,我国的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超过4.6亿亩,其中,30%的面积实行了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流转租金是一个涉及到流出方与流入方利益的一个核心问题,进而会影响到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进行,所以流转租金的确定应该有一些标准,马克思地租理论为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一个视角。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租金;马克思地租理论
引言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详细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地租,包括级差地租I,级差地租II,以及绝对地租,主要分析了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地主和租地农场主两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流转租金的高低会影响到适度规模经营的土地收益在经营主体和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之间的分配,进而影响到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将土地流转出去的积极性,影响到经营者努力改善经营,提高收益,以免退出市场的积极性的发挥,所以,流转租金的确定应该有一些标准,以让这三者之间的利益都得到兼顾,进而让土地经营权流转得到健康的发展。
一、级差地租I与流转租金的确定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得违背农户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