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琅儒
(山西工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现象在现代企业中十分普遍,由此产生了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现金股利的治理作用已经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可。我国监管当局分别于2001、2004、2006、2008、2012年出台了一系列半强制现金分红监管政策,不仅提升了现金分红的比例,同时更加强调现金分红的方式,监管政策更为严苛。继半强制监管政策之后,我国证监会于2013年出台了差异化现金分红监管政策。这些明文规定的政策无疑会对上市公司形成监管压力,促进分红,抑制其过度投资行为。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H1:在半强制分红政策和差异化分红政策下,股利支付率与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均呈负相关。
半强制分红政策通过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与现金分红相绑定来实现对其现金分红行为的监管,目的在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加大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是当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出于在资本市场上“圈钱”的目的而不是为了企业发展壮大,现金股利则成为上市公司攫取资本的工具。半强制分红政策将现金分红与再融资资格相绑定,不能起到约束企业自由现金流的效果;相反,对于现金流缺乏的企业来说,这一政策会成为一种机遇,这些企业只需付出较少的现金股利代价来迎合政策监管,就可以通过再融资获得大量的现金流。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纠正了半强制现金分红政策的这一弊端,直接规定具有再融资需求上市公司的最低分红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