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 仑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云南临安府知府制定颁布了《奖励开垦种植章程》,对栽植树木做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虽然这是一部地方法规,但就目前发现的历史文献而言,《奖励开垦种植章程》是我国近代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有关森林的专门法律,比宣统元年(1909年)当时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推广农林简明章程》还要早一年。
《奖励开垦种植章程》的制定和颁布与当时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以及云南独特的自然与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正是在上述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中国最早的有关林业的法律章程,才有可能和有条件首先出现在地处边疆的云南;也使得云南这个历来被认为是“落后”和“闭塞”的省份,在近代森林法治的领域却“敢为天下先”,走在了全国的前沿,开风气之先。
在近代中国历史上,终结了两千多年帝制政府模式及其哲学基础的,并不全然是以孙中山及其革命同伴为中心的1911年政治革命,相反地却是1901 至1910年间,以晚清政府新政为中心的思想、体制和法律的革命。[1]中国在1898 至1910 这12年间,思想和体制的转化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虽然这一时期新政改革的结果很不平衡,也的确有很多缺陷。但这一在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多方面同时进行的、迅速而不动声色的改革彻底地粉碎了中国的帝制专制历史,把中国置于延至今日的帝制后的过程。[2]因此,新政对近代中国而言,成效是革命性的,尤其是在现代法律制度领域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