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法律信任的困境与克服路径

2021-09-18 07:17刘媛媛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28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普法乡村振兴

刘媛媛

摘要:农民的法律信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重大现实意义,恢复农民的法律信任是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尽管我国大力实施乡村振兴计划,但农村还普遍存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法律缺乏正确认知的情况,其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法律自身存在的问题、司法不信任等多重困境,必须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健全“三农”的相关立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队伍,以期恢复农民的法律信任从而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民;法律信任;法治建设;普法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农民人口数量占全国总人口数量的很大比例,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农村人口数量有55162万人,占比39.4%。①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引导下,要加强农村基层的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在党的报告中首次针对乡村治理问题提出这一要求②。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农民“信访不信法”、“轻法畏法”等现象依然广泛存在。究其原因,农民受农村较为封闭的生活环境限制,导致作为社会系统价值标准的法律没有普遍被农民大众所接受、认可,在他们的潜意识里,仍认为“权力大于法治”、“法治”也无法取代“人治”,这也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欠缺,以及不重视法律法规、缺乏民主监督意识等问题较为普遍;同时,由于法律本身也有其限度,“三农”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立法质量较低,不够科学、细化,也使得农民“知法、守法”的动力大为消减;而体现在司法、执法环节中,由于基层司法、执法人员法律素养较低,职业素质较差,使得法民关系紧张,这也为农民法律信任的构建平添了阻力。于是,在三重因素的合力夹击下,农民法律信任关系处在危机之中,因此,重塑农民对法律的信任至关重要且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关键阶段,培育民众对法律的信任至关重要,“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既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取向,也搭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乡村治理实践路径。③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其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我国要想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必须重视农村的法治建设;缺乏农民的法律信任,不仅会使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止步不前,还会使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大打折扣,要通过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以期恢复农民对法律的信任,让农民大众意识到法律能够切实保护其的合法权利,从而树立起法律权威,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实现法治乡村、法治社会、法治国家。

二、农民法律信任的困境

农民长期生活在农村,受农村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传统家族观念的影响,再加上法律本身存在的限度以及法律在运行当中的不规范,导致农民缺失法律信任的原因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法律的权威依然遁形于权力的阴影之中。

(一)社会转型之困:信任模式变迁引发农民法律信任危机

“乡村是建立在泥土之上的,乡村中的人是靠农业谋生的。”中国农村人多地广,农民附着于土地之上,各自保持着其特有的社会圈子,一个村落中的人彼此相熟,伦理秩序来规范着他们的生活。建立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农民秉承着“以和为贵”的原则,使他们遇到纠纷就选择忍让、只求平安,他们不会诉诸于明晰的法律规则与制度,权利义务的内容本身对农民来说也是相对模糊的。在这样的关系社会中,人们依靠着对彼此的信任和血缘关系彼此来往,谈论明确的法律规则反而会对彼此的关系有所损伤。相对封闭的社会形态,长期存在的宗法观念,源远流长的人情社会,农民的认知和行为习惯深深扎根于土地之上,扎根于血缘与地缘的社会结构之中;农村的社会结构单一,在“熟人社会”关系的影响下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所以法律起到的作用极为微弱,使得农民对法律信任有较大冲击。

由于地缘关系的影响,农民处于相对封闭的社会形态,他们长期生活在土地上,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导致知法少、用法少,思想比较局限化;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远不如城市经济发展快,与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立法也不够完备,加之农民与外界交流机会少,其特有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他们的生存提供了条件,束缚了农民对法律的追求及认识。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单一,再加上他们本身就缺乏接收法律常识、知识的主动性,所了解的法律知识及其有限,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淡薄,导致农民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感到生疏甚至完全陌生;在农民固有的观念中,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工具,只要不去触碰法律的边界,就不会和法律有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功能,不知法、不学法、不懂法严重影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度。

中国古代的家族法对于维持封建统治、家族内部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都沿袭着家族法,家族法以其特有的政治、社会、教化、经济功能使得家族秩序得以和谐安定;当发生法律纠纷或受到不公正待遇、产生邻里纠纷时,有大部分农民会在第一时间寻求家规族法的帮助,而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进行个人或他人救济;农民对法律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在所谓的“熟人社会”,法律救济渠道并非首选,农民以礼来调解矛盾,崇尚“无讼”,持着万事以和为贵的理念,他们最先想到的解决办法是私下和解或者寻找村里德高望重的人进行调解协商。一方面是因为长期处于这样的熟人社会,诉讼的方式难免会伤及村民之间的感情;其次,诉讼不仅耗时而且费用成本高,除了訴讼费用外,还有交通费以及伙食住宿费;另一方面,农民个人收入低,还要维持一家的基本生活,因此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会加重低收入水平的农民的负担。农民缺乏维护基本权利的意识,也没有认识到自己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忽视了他们本身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这对于我国农民群体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以及建构法律信任,有着难以估量的阻碍作用,这就从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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