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争议多,《民法典》教你怎么做

2021-09-22 08:06:12潘家永
工友 2021年9期

文_潘家永

民法典涵盖民事、家事、商事诸多领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由于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存在一些特殊规则,故未被民法典收编。然而,劳动法的规则具有不完全性,在处理有些劳动纠纷时需要运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如果进行深入解读,会发现很多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都可以从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录用通知签署后成立预约合同,录而不用构成违约

鲁某参加某公司市场经理岗位的面试,随后收到了录用通知函,函中除载明了拟订立的合同期限、试用期限、月基本工资、报到日期等,还特别说明:鲁某应于收悉后2日内回复。鲁某当天就签字同意入职,并以扫描件形式发给公司。可当鲁某按期报到时,却被告知该岗位已录用他人。那么该公司应负何种责任呢?

说法:

根据规定,劳资双方相互选择时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面试后发出录用通知书,劳动者回复同意入职,之后又被“放鸽子”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录而不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劳动法对录用通知的效力无明确规定,以致用人单位往往肆意妄为,加之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很难维权。民法典新增了预约合同制度,为解决这类争议开了良方。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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