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爱晖 许龚彦 廖礼荣 林鋆 朱峰
监督抽查是国家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高品质水平、保护民众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一种有效行政手段,是国家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责。监督抽查通过简单随机、分层随机、系统随机等抽样方式从抽查对象中随机抽取样本,借助专业的技术检验手段发现问题,进而判定抽查对象是否为合格总体。但由于抽样检验存在“弃真错误”,即把实际合格的总体判为不合格的错误,造成错判风险。综合考虑监督成本及工作效率,国家标准规定错判风险为百分之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以复检形式,来尽可能降低这些差错概率。
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版)》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此条款与原来的《产品质量法》保持一致)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8号令)第三十六条也规定:“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此条款与产品质量法对应法条一致,但更加明确受理主体是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管部门,明确得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