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景晖 李文姝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2019 年1 月1 日正式发布的最新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中新增一节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作为第六章第二节。我国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响应新章节内容,在辖区内进行试行。试行中产生了许多优秀实证案例,这为我们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处理程序实证的研究提供了许多优秀资源。
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处理程序实证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汇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处理程序实施过程中的优秀经验,更好地理解、实施快速办理程序。
快速办理程序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二节主要用于解决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的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这在本质上规定适用于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自身具有轻微性与无争议性。追溯快速办理程序的经验来源,可以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中找到源头,《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三点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对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快速办理程序与《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不难发现有着一定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并不是偶然,根据统计2016 年至2018 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可以知道2016 年我国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共计12088800 件,其中刑事案件共1101191 件,行政案件共225485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