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龙杰权
随着生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不断完善,环境法典架构逐步清晰,其对应的环境管理执法案例实践也在不断产生。而在生态环境管理环境监察执法实践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因此,必须对当事人行为的各个细节进行逐步分解,跨越不同维度,结合多种处理方式进行综合认定,最终做出“行罚相当”的处理,构建公平合理、刚柔并济的生态环境管理执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何为情节严重?法条中未明确。
查阅相关资料,环境污染事件分为四级,分别是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而《水污染防治法》中没有明确该分级标准是否适用第九十三条中的“水污染事故”,也未明确情节严重是对应哪一级,故第九十三条中的“情节严重”留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太宽了,在执行中面临“适用困难”。
譬如,某市某个已制定有效应急预案的化工企业的甲类仓库发生火灾,烧了一天才被扑灭,无人员伤亡,未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起火原因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