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贝克“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及其价值

2021-10-08 12:15赵悦
西部学刊 2021年17期

摘要:维贝克“道德物化”思想在吸收福柯的主体自我建构理论和拉图尔的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同时,也借鉴了伊德的后现象学技术这些分析路径。在反思传统的人本主义伦理学的同时,开启了技术人工物的“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的思考。维贝克“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将技术人工物这一曾经的伦理学的客体纳入伦理学主体的位置,既反思了传统的人本主义伦理学,也挑战了传统技术伦理转向后的外在主义困境,通过技术设计将伦理、道德的规训范围囊括到“物”上,让技术人工物代替人成为新的道德主体,将技术设计成一种能够实现伦理、道德目标的手段,由人和技术人工物来共同承担,责任划分也需要在人与技术人工物之间进行,从而对人的行为造成道德意义上的规范、调节与引导。维贝克“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在理论、实践、现实意义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但其合法性还需要通过更多不同角度的论证来进行反思与探讨。

关键词:维贝克;道德物化;技术伦理;人本主义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7-0041-03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技术人工物都只是被当作为人所用的工具。而在技术伦理愈加凸显、技术文化愈发深入的当下,我们看到人对技术的依赖越来越全面,技术对人的行为、思想的改变也越来越明显,技术人工物作为人与世界之间的中介和桥梁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人的决策与道德行为在被技术人工物干预的过程中,也就不再是享有完全自主性的道德主体了。那么“人是万物的尺度”这句为人本主义奠定理论基础的名言也与当前愈发凸显的技术伦理不符,也使得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人与技术、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而彼得·保罗·维贝克(以下简称维贝克)“道德物化”思想正好为我们的审视提供了方向。

一、维贝克“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的核心观点

维贝克是荷兰特温特大学哲学系技术哲学专业的教授、哲学系主任,国际哲学和技术协会主席,荷兰人文科学委员会委员,也是技术哲学的荷兰学派的代表人物,其“非人本技术伦理学”思想的核心观点是技术道德化,将技术人工物这一曾经的伦理学的客体纳入伦理学主体的位置,提出了以技术为主体的“非人本主义伦理学”,在人与技术、道德、伦理的复杂关联中赋予技术人工物以道德性。他既反思了传统的人本主义伦理学,也挑战了传统技术伦理转向后的外在主义困境,向“先验地对技术持单边否定态度和悲观态度”[1]的经典技术哲学发起了挑战。他集中论述了技术道德化的伦理路径,提出要通过分析技術人工物的道德主体地位的可能性,与技术人工物“道德物化”的具体方法,从而构建一种“非人本主义伦理学”体系。

(一)针对传统技术伦理学

自启蒙运动以来,道德的根源只能是独立个人的人,这既是传统伦理学研究的根本特征,也是承载伦理与道德的唯一主体,而伦理学的研究必须受制于主体范围内,作为人的主体如何在作为非人类的客体中运动则是主要方向。现代伦理学也是在传统伦理学的基础上将主客二分作为核心。然而这种以人为主体的人本主义伦理学在现代主义路径中显得尤其狭隘,主体与客体的绝对分离,造成了关于人的整体思考也被切割成了实在论和人本主义。但是在技术文化日益深入的当下,作为主体人的决策与行为早已同非人类客体交杂在一起,早已不是能够享有完全自主性的绝对主体,人本主义或现代主义也就无法成立,正如法国哲学家拉图尔所说,“我们从未现代过”。

维贝克受拉图尔启发,主张由物来作为承载、调节、塑造道德的主体,从非现代的视角指明了非人本主义的方向。拉图尔早就通过“脚本”的概念指出技术人工物可以作为联结、跨越人与物、主体与客体之间界限的中介,对人的行为进行塑造与规训。但需要注意的是,拉图尔也对此进行了注释,认为技术本身无法承载道德且毫无意义,只能通过与人的互动和关联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技术的能动性只能存在于人与技术人工物的共同作用中。维贝克站在拉图尔的肩膀上,将这一观点进一步深化,使得技术扮演着调解者的角色,赋予了技术在人与物的关联互动中具备充分的能动性。这在避免将技术等同于道德本身的固有观点的同时,也没有将人划分为道德行动与决策权的绝对主体,而是强调技术作为联结人与物的中介所发挥的关联性作用,维贝克的“非人本主义伦理学”并没有站在“人本主义伦理学”的对立面,从来都没有将技术置于人的对立面,他指出单独的技术毫无意义,技术只有在与人的互动和关联中才会具备能动性,成为独立的道德行动体。

(二)针对外在主义困境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因为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一系列诸如战争破坏、环境威胁、工程事故等的反思,也促使伦理学和技术哲学分别将技术的伦理问题纳入自身的研究范围,继而促成了技术哲学发展的“经验转向”,以及后续的“伦理转向”。然而,“伦理转向”之后的技术伦理学致力于一种自上而下的技术规训和准则,将原本紧密联系的技术与伦理一分为二。其直接后果就是伦理学家以人作为主体的伦理作为衡量技术在设计、制作、使用过程中的标尺,促使伦理学家与技术人工物设计者互为对立,指责对方在工作上对自己造成的干涉。

维贝克从温纳的技术政治理论中汲取灵感,针对这一现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美国当代技术哲学家温纳指出,政治秩序、社会秩序会与技术人工物的前期部署和设计融为一体,在投入使用前会以一种理念的方式体现人的意图,并在投入使用后施加对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总是会承载一定的政治因素。维贝克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技术伴随(technology accompaniment)理论。以减速带为例,在减速带投入使用以前,都是由书面提示为主的方式告知、提醒司机前方存在高速驾驶的风险,减速带的设计就在时效层面与经济层面远优于书面提示,更能通过发挥作为技术人工物的时效性而影响司机减速。维贝克认为,技术人工物在设计之初就应该纳入相对应的伦理考量,从而在决策和使用的过程中对人类产生影响。与外在主义伦理学给技术使用施加的规范不同,维贝克这种人与技术互相杂合、同时行动的技术伴随伦理学,强调了两者共同发挥的伦理作用,技术在两者共同发挥的伦理作用中是具备道德性的。减速带的例子也说明维贝克的技术伴随伦理学确实为规范人类的行为方式做出了法律强制自律、道德他律以外的第三种手段——道德物律。其既弥补了法律强制自律手段存在的滞后与不足,也避免了道德他律效果低下客观存在,技术伴随式的“道德物化”作用范围与强度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

二、维贝克“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在实践中的责任划分

在维贝克的观点里,既然技术人工物在设计之初就应该纳入相对应的伦理考量,从而对作为使用者的人的使用与决策产生影响,对人的行为进行塑造与规训,强调人与物共同发挥的伦理作用。这也意味着“道德物化”概念中责任划分的核心问题,即人需要对受到技术人工物引导、塑造、规训后,共同促成的行为负责吗?如果需要,具体该如何负责?责任如何划分?既然技术人工物在设计之初就纳入了相对应的伦理考量,通过与人的互动和关联发挥作用,那技术人工物的道德该如何鉴别?

以人脸识别技术为例。以保障安全为目的的人脸识别摄像头如果将无辜的人当成了嫌疑犯,那应该由人脸识别的系统设计者、摄像头制造商还是摄像头使用者来承担责任?维贝克针对“道德物化”中较为复杂的责任划分提出了两种不同指向的责任形式。首先是道德责任。维贝克认为,“道德责任只有在一个人蓄意且自主地发出某一行为时才会产生。”[2]其次是因果责任。维贝克指出,“因果责任是指如果一个人成为某一事件或某种时态产生的原因,那么他就应当对此承担因果层面的责任。”[2]技术人工物通过与人的关联互动进行了道德活动的参与,在产生道德责任的同时也沟通了因果责任。人们对技术人工物的行为通常只做因果层面的理解与判断,但由于技术人工物在设计之初就应该纳入相对应的伦理考量,从而在决策和使用的过程中对人类产生影响,在其互动的过程中对人施加的意向性影响就已经深入了道德层面,继而完成了道德层面的责任参与及共塑。

维贝克的“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中的道德责任由人和技术人工物来共同承担,责任划分也需要在人与技术人工物之间进行。维贝克进一步指出,通过“道德物化”来推定技术人工物的道德责任并非要隐去或削减作为客体的人所需承担的责任,而是以此重新规制责任承担的新维度。前文中以人脸识别技术为例,指出了当人脸识别摄像头出现错误时的责任规制问题。技术人工物本身是不具备自由意志的行为体,所以也不能以人的方式承担道德责任,鉴于技术人工物在设计、制造、使用的过程中都会与对应的设计者、制造者、使用者产生关联性的道德责任,所以技术人工物只是作为承担道德责任的载体,将道德责任分别赋予了设计者、制造者和使用者,在法律强制自律、道德自律的基础上,以“物律”的方式对人实行约束。维贝克指出,人在“道德物化”体系中并非简单被动地接受技术的规训与控制,而是要主动地与技术进行互动与关联,通过对技术的调节来完成对自身能动性的建构。维贝克指出,要达成这一目的,就要具备相对应的使用技巧(techniques of using technology),即在适当的时间里,以恰当而审慎的方式使用技术人工物,并在此过程中以技术调节的方式来塑造技术对人施加的影响,继而使得技术人工物的使用更为合理,结果更为恰当。使用者也会因此而不断调整与优化自己与技术人工物互动、关联的方式,最终形成人在“道德物化”中作为主体的自我建构。

三、维贝克“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的现实意义及其局限性

不同于技术哲学长期囿于理论而缺少实践意义的模式,维贝克的“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较好地转化到了实践之中,所以,技术人工物所承载的道德行动需要通过实践来加以完善。维贝克认为技术人工物的设计阶段就具备了伦理活动的价值,对设计者这一承担不可推卸伦理责任人的引导必不可少。“技术物成了内在的道德实体,这就意味着设计者可以以一种物质的方式从事伦理活动:对道德进行物化”[3]。“设计师‘物质化的道德性……所有设计中的技术最终要调解人类行动和体验”[4]。在维贝克看来,技术人工物的设计者是不折不扣的技术伦理学实践者,认为设计者在从事技术人工物设计的工作时,其所占的伦理学研究属性要多于工程师属性。在这一认知前提下,维贝克对技术人工物的策划、设计、评估等环节在内的多种方法论,详细地描述了道德调节作用在对技术人工物的设计者伦理、责任方面的影响,为“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的实践提供了一般性指导。其中,对策划环节的影响主要以“建设性技术评估”为主,即通过情景模拟、推测来尽可能地提前发现技术人工物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从而在设计与使用的过程中提前做出规划与防范。设计环节则通过使用具有调节作用的设计语境来平衡脚本逻辑与用户使用逻辑上,使得技术人工物、设计者、使用者都能被视为起调解作用的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维贝克的“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成功地将使用者的语境同设计者语境联系了起来,其评估方式也较为细致地展示了技术在“道德物化”中起到的调解作用。

维贝克“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在理论、实践、现实意义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但其合法性还需要通过更多不同角度的论证来进行反思与探讨。“道德物化”思想在未来的实践中依然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重重困难,如何权衡人与物在主体能动性中的比重,以及设计师在技术人工物设计过程中的权力约束都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探索。

四、结语

维贝克的“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将技术人工物视为道德的行动者,强调了人与技术人工物在互动与关联中共同发挥的伦理作用。认为技术人工物设计之初就应该纳入相对应的伦理考量,从而在决策和使用的过程中对人类产生影响。不同于技术哲学长期囿于理论而缺少实践意义的模式,维贝克的“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较好地转化到了实践之中,成为一种为了推进技术伦理积极实践而设立的道德活动准则。本研究从理清维贝克“非人本主义伦理学”的角度出发,从与传统伦理学、传统伦理学的外在主义困境的比较中扼要地分析了维贝克“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的核心观点;继而分析了维贝克“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學”在投入技术人工物设计、使用实践中的责任划分;并就维贝克“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的现实意义进行了梳理,认为他的“道德物化”思想改变了技术哲学界将技术视为具有侵犯性的单一风险评估,发展出了将道德反思融入技术伦理的新尝试,成为技术哲学第三次转向的先锋;最后,我们在对维贝克“非人本主义技术伦理学”在理论、实践、现实意义等方面具有贡献的前提下,对其局限性进行了反思与探讨。

参考文献:

[1] 潘恩荣.技术哲学的两种经验转向及其问题[J].哲学研究,2012(1).

[2] PETER-PAUL VERBEEK.Ambient Intelligence and Persuasive Technology:The Blurring Boundaries Between Human and Technology[J].Nanoethics,2009(3).

[3] VERBEEK P-P.Materializing morality:design ethics and technological mediation[J].Science,technology,& human values,2006(3).

[4] VERBEEK P-P.Moralizing technology:understanding and designing the morality of things[M].Chicago and Landon: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1:90.

作者简介:赵悦(1994—),女,汉族,山西保德人,单位为太原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科技哲学。

(责任编辑:马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