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悦 马津渤 唐廷
摘要:军民协同立法涉及范围广、领域多,军民协同法律体系既需要考虑及时制定综合性基本法,更要注重立法策略,以相关领域单行法的制定为突破口,依次展开全面立法。军事设施建设领域军民协同面临着立法需求的井喷问题,亟待制定相应单行法予以规制。我国在军事设施建设领域军民协同立法的选择具有现实可行性和较为清晰的立法进路。
关键词:军事设施;建设;军民协同立法
一、军民协同立法在军事设施建设领域的展开
习主席指出“把军民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的作用,提高军民协同发展的法治化水平”[1]。故此军民协同立法成为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军民协同立法是指由法定的立法机构按照立法权限制定的调整军民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行为。我们知道,军民协同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它所涉及的范围广、组织多、调整的有关利益错综复杂,仅仅凭借任何单独的一部法律是不可能承担起全面规制作用的,构建一套相对完整的军民协同法律体系已经为理论界与实务界达成共识。普遍认为军民协同法律体系应当以《宪法》为基础,以综合性军民协同基础法律为核心,以各类单行法为支撑。在单行法制定方面,习主席指出:要注重从体制机制上来解决军民协同发展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努力形成在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的军民协同发展格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