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格彤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政机关先后颁布了10 部公文法规,从1950 年12月30 日,中央人民政府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到2012 年4 月16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在规范公文写作与处理所做的努力,已经有了62 年的历史。由于文种的使用情况和社会发展的前进,条例和办法里规定的公文文种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文种在政务信息的传递中扮演着重要作用,这就对秘书工作人员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对于文种选取、撰写、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他们应该用何种思维,来进行公文写作呢?
2012 年4 月16 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同时,现行的 1996 年5 月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和 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停止执行。在上述三种办法和条例中,都对本文的研究对象——意见、请示和报告的定义做出了变化,总结之后,通过下表展示:

表格1:1996 年—2012 年三种文种的定义演变
由上表可以看出,意见与请示的定义和适用情况都没有发生变化,只有报告这一文种有所改动,在之后出台的原《办法》和新《条例》中,都去除掉“提出建议”这一功能,因为“提出建议”都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工作的指导,因此除去“提出建议”这一功能之后,反而规范了报告的行文方向,确定了报告的作为上行的文种,出现在现行的《条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