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创新主体合作演化研究

2021-10-11 01:48和瑞亚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9期
关键词:创新型金融机构收益

□文/和瑞亚

(石家庄铁道大学 河北·石家庄)

[提要]科技金融对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技术进步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金融机构群体进行分析,结合演化博弈理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科技金融机构群体之间的合作演化博弈模型,并对演化结果进行探讨,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引言

科技金融是科技创新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新技术的发展取决于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的高度耦合,让金融资本参与科技创新过程,能够有效分散科技创新的风险,实现资源互补,利益共享,进而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而科技金融创新网络是多主体协同互动的一种网络模式,其主要联结机制是不同主体间的创新合作关系,但是由于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不同,直接影响科技金融各个主体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尤其是科技金融供给方的积极性。

针对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利益问题,徐荣贞(2010)运用遗传基因算法和博弈论,将金融监管机构、企业、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作为四元主体,并对其之间的自适应自学习进行了理论分析和仿真分析,结果表明自主创新内在的高风险性和错位融资机制使四元主体之间的自适应自学习处于低水平,并指出各主体之间的良性循环与互惠互动是提升金融生态促进自主创新功能的重要途径。梁益琳(2012)从创新风险和监管奖惩两个维度构建了银企演化博弈模型来分析商业银行和企业在长期信贷过程中的稳定策略;戚湧(2013、2015)等从利益分配的角度出发构建了合作创新主体之间的博弈模型。

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将创新型中小企业作为科技金融的主要参与者,分析两者之间的动态演化博弈情况并提出建议,为加快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提高自主创新效率提供决策依据。

二、科技金融创新主体合作利益分析

科技金融创新是拥有不同创新资源的主体基于共同的目标通过一定的契约发生联系,目的是解决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创新资源稀缺性问题,通过资源共享,实现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科技金融机构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都属于社会主体,具有逐利性,合作最终能否实现,取决于合作各方能否取得预期收益。

创新型中小企业对外部市场需求的敏感性强,其进行创新活动的积极性高。但科技创新是一个外部性强、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活动,在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据有关资料显示,这三个阶段所需资金比例为100∶10∶1,因此仅靠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自有资金很难实现持续性创新。但由于其自身结构特点,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少抵押物、信用不足等,导致其很难通过资本市场或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从而抑制其创新的积极性。科技金融机构主要通过跨期分担风险提供资金获得收益,是科技创新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但考虑到风险因素,科技金融机构向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意愿不强。政府等相关部门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管理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措施和出台相关政策,降低创新风险,促进科技金融机构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合作,进而推动整体经济的创新发展。

创新型中小企业和科技金融贷款机构在创新合作过程中会产生两种收益:合作收益和机会收益。合作收益是根据签订的合约通过创新资源共享而获得的收益;机会收益是由于合作双方中的一方由于外部收益大于合作收益,而导致其放弃合作进而投入到新的合作中。政府等相关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不仅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对科技金融机构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合作也起着监管作用。

三、科技金融主体合作演化模型构建

本文将创新型中小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科技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提供主体,构建科技金融创新网络演化博弈模型。

(一)基本假设

假设1:在科技金融创新网络中,科技金融机构、创新型中小企业均为有限理性参与主体,即各创新主体的利益诉求是通过对外界环境条件的感知反应进行调整和实现的。

假设2: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金融机构作为创新网络的参与者,是否合作取决于双方采取的博弈策略。假设在博弈中,参与主体有两种行动策略选择,即合作或违约。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群体中选择合作这一策略的比例为x(t),选择违约策略的比例为1-x(t);科技金融机构中选择合作的比例为y(t),选择违约策略的比例为1-y(t)。

假设3:假设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金融机构未采取合作策略之前的收益分别为u和v,则其策略集合为:

策略1:若双方在博弈过程中采纳策略(合作,合作),则创新型中小企业获得利益为U11=u+π1,科技金融机构获得收益为U21=v+π2,π1和π2为双方采取合作策略时分别获取的合作收益。

策略2:若双方在博弈过程中采纳策略(合作,违约),则创新型中小企业获得U12=u+bv,bv表示科技金融机构违约后支付给企业的赔偿,且bv≥π2,即当机会利益大于合作利益时,科技金融机构可能会选择违约;科技金融机构获得收益为V22=v+Ev-bv,Ev表示科技金融机构违约后获得的机会收益。

策略3:若双方在博弈过程中采纳策略(违约,合作),则创新型中小企业获得U13=u+Eu-bu,Eu表示创新型中小企业违约后获得的机会收益,bu表示企业违约后支付给科技金融机构的赔偿,且bu≥π1;科技金融机构获得收益为V23=v+bu。

策略4:若双方在博弈过程中采纳策略(违约,违约),则表明双方最终合作失败,收益仍为原收益(u,v)。

创新型中小企业与科技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表1)

表1 博弈支付矩阵一览表

根据表1所示的创新型企业与科技金融机构的收益矩阵,采用演化博弈理论中的适应度方法,求解稳定解。

1、创新企业群体。创新企业选择合作的策略的期望收益和平均收益分别为:

因此,创新企业采取合作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2、科技金融机构群体。科技金融机构采取合作策略的期望收益和平均收益分别为:

令方程(4)和方程(8)等于0:

x(1-x)[yπ1+(1-y)bv-y(Eu-bu)]=0

y(1-y)[xπ2+(1-x)bu-x(Ev-bv)]=0(9)

得出两组稳定状态的解:

图1 创新型中小企业与科技金融机构合作群体比例变化复制动态关系图

1、当Ev-bv-π1>0,Eu-bu-π2>0时,根据图2可知,演化稳定策略为:x3=0,y3=1和x3=1,y3=0。这表明,长期演化博弈的结果为:当创新型中小企业选择违约时,科技金融机构选择合作;当创新型企业选择合作时,科技金融机构会选择违约。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当创新型中小企业采取违约策略获得的机会收益扣除违约所产生的补偿金额后其收益仍然大于合作收益;同理,科技金融机构群体亦然。由∂x3/∂Ev=-bu/(bu+Ev-bv-π2)2<0可知,科技金融机构违约时获得的机会收益越大,创新型中小企业选择合作策略的概率越小;由∂x3/∂bv=bu/(bu+Ev-bv-π2)2>0可知,科技金融机构选择违约策略时付出的违约赔偿金额越大,创新型中小企业选择合作的概率就越大。因此,在长期的学习和调整之后,当科技金融机构选择合作策略时,创新型中小企业选择违约策略。(图2)

图2 当Ev-bv-π2>0,Eu-bu-π1>0情况下博弈主体比例变化复制动态图

2、当Ev-bv-π2>0,Eu-bu-π1<0时,根据图3可知,演化稳定策略为x*=1,y*=0.这表明,长期演化博弈的结果为:创新型中小企业选择合作,科技金融机构选择违约。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在实际经济中,创新型中小型企业急需资金,此时需要与科技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以获得资金支持。而由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尤其是处于初创期的企业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缺乏规范的企业治理结构,发展存在不稳定性,风险大,因此一旦有更好的投资机会,科技金融机构可能会选择违约。由∂y3/∂bv=(Eu-bu-π1)/(bv+Eu-bu-π1)2<0可知,创新型中小企业获得的合作收益越大,科技型金融机构选择违约的概率就越小。因此,在长期的学习和调整之后,当创新型中小企业选择合作策略时,科技金融机构选择违约策略。(图3)

图3 当Ev-bv-π2>0,Eu-bu-π1<0情况下博弈主体比例变化复制动态图

3、当Ev-bv-π2<0,Eu-bu-π1>0时,演化稳定策略为x*=0,y*=1。这表明,长期演化博弈的结果为:当创新型中小企业选择违约时,科技金融机构选择合作。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当科技金融机构选择合作时,创新型中小企业获得的机会收益大于违约赔偿金额和合作收益。由∂y3/∂Eu=-bv/(bv+Eu-bu-π1)2<0可知,当创新型中小企业获得的机会收益越大,科技金融机构选择合作策略的概率就越小。经过长期的学习和调整之后,科技金融机构选择合作,创新型小微企业选择违约。(图4)

图4 当Ev-bv-π2<0,Eu-bu-π1>0情况下博弈主体比例变化复制动态

4、当Ev-bv-π2<0,Eu-bu-π1<0时,演化稳定策略为x*=1,y*=1。这表明,长期演化博弈的结果为:当创新型企业选择合作时,科技金融机构也选择合作。发生这种情形的可能性原因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赔偿金额大于所获得机会收益与合作收益之差,导致违约成本太大,所以一旦签订合同,将完成合作。经过长期的学习和调整之后,科技金融机构选择合作,创新型小微企业选择合作。(图5)

图5 当Ev-bv-π2<0,Eu-bu-π1<0情况下博弈主体比例变化复制动态图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科技金融协同创新政策法规建设,保障科技金融协同创新参与主体权益。制定和完善协同创新法律法规,通过立法保障参与各方的权益,为科技金融创新协同创新活动营造良好的法律与制度环境;综合运用财税、科技金融、知识产权和人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在“项目联动、资源共享、风险共控、多方共赢”的原则上,实现区域间、技术创新主体与知识创造主体的深层次合作;通过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提高科技企业、科技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与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整合与利用。此外,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全国技术、产权交易的有机体系,是规范科技创新管理、保护创新主体权益的重要前提与科技金融协同创新系统运行顺利的保障。

(二)搭建科技金融协同创新服务平台,集中创新要素,降低共享成本。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构建区域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集成、整合有效的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运用科技金融政策积极引导银行、企业作为科技金融协同创新组织的发起人,通过整合参与主体内部创新资源、信贷资源,同时注重引入政府科技部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保险机构及科技担保机构等外部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多方双赢,降低风险成本。以政府为主导的科技金融协同创新组织是当前主要模式,应当积极鼓励、激励社会化科技金融协同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展示自身项目信息、融资需要和风险的平台,降低科技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同时降低科技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分析、识别过程的成本,提高科技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与投融资效率。

(三)优化科技金融协同创新运行机制,建立科技金融协同创新服务标准。有效的协同创新运行机制是推动企业、高校院所、科技金融机构利益与区域经济发展利益结合的重要保障。健全交易制度,完善科技金融创新技术、专利、商标转让交易的自律与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区域信用标准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监督和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共建共享”,通过共建共享优化配置、有序集成,加强综合性、深层次服务功能,同时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创新资源、信息和服务的共享。

(四)政府的引导与监督作用。以政府为发起人是科技金融协同创新的主要模式,探索科技金融协同创新的多元化深层次合作模式,实现各创新资源的共享,降低科技金融协同系统参与主体的融资成本与共享成本,政府在搭建、鼓励科技金融协同创新各参与主体沟通与合作方面,在科技金融发展初期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与监督作用。因此,在“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政府在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和政策推动的同时,也要强化市场对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的基础性配置作用,通过创新与放大科技投入方式,引导科技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以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融资需求,不断探索与完善科技金融协同创新集成联动、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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