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岗位“三性”条款的实施效果与完善

2021-10-12 21:06:48黄晋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摘 要: 2012年的《勞动合同法》修改了第66条,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限定于“三性”岗位,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同时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但是, 《劳动合同法》第66条实施效果考察显示,岗位限定以及比例控制的方式并未有效解决劳务派遣发展规模过大的问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修法后劳务派遣行业劳务派遣的人数虽然大幅度减少,但是“假外包真派遣”现象严重。可知岗位限定与比例控制这一规制方式并非合理,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定义不够清晰,10%的比例限定压抑了用工单位的需求。针对现行法律规制实施效果不佳之问题,在比较法的视野下,日本《劳务派遣法》中的对劳务派遣的使用采用期限限制之规制方式能在立法上带来启示,为进一步制度的完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劳务派遣; “三性”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假外包真派遣;日本《劳务派遣法》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21)-03-0071-06

一、问题提出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的利用范围,第66条尝试将劳务派遣用工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即所谓“三性”岗位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有学者指出, “三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法律依据[1],也有学者指出现有劳务派遣符合三方利益致法律规制被架空[2]。针对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出现劳务派遣规模扩大问题,2012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其修改的重点为第63条同工同酬条款和第66条“三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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